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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9-0026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9]488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9-10-23 公开日期:2009-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改善城市水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意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09]488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潭污水处理厂
提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09〕488号

市建设局:
  你局常建〔2009〕23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改善城市水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经研究,同意局下属常州市排水公司实施清潭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一、项目建设规模
  该工程在原厂址范围内进行建设,本次提标改造工程建设规模为1.5万立方米/日。改造后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GB18918/1072-2002)一级A标准。
  二、工程建设内容
  工程包括新建进水泵房、加药间、转盘滤池、消毒明渠等建(构)筑物;改建曝气沉砂池、高效初沉池、预缺氧池、生物反应池、鼓风机房、脱水机房等建(构)筑物。同步建设厂区内道路、绿化、消防等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2387万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市排水公司自筹和银行贷款解决。
  四、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规划、用地、环保等各项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投资主体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该批文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履行完各项法定前期审核程序,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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