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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东经120公园南侧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9-0018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9]336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9-07-27 公开日期:2009-08-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完善城市道路路网,改善区域交通服务功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同意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东经120公园南侧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09]336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东经120公园南侧道路
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09〕336号

市建设局:
  你局常建〔2009〕193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城市道路路网,改善区域交通服务功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同意你局申报的东经120公园南侧道路工程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和方案。
  二、拟建工程西起龙锦路,北至竹林北路,呈“L”型分布,道路全长830米,规划红线宽20米,为城市支路。道路跨越贺家塘河处新建单跨25米简支板梁桥一座。同步实施雨水、污水、给水、燃气、 通信、供电等各类管线以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路灯、绿化等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8181万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天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专业管线单位共同筹措解决。
  四、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规划、用地、环保等各项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规范编制,并进行方案比选,严格控制建设投资。
  五、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投资主体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该批文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履行完各项法定前期审核程序,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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