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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德安医院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9-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9]90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9-03-02 公开日期:2009-03-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提高我市精神病预防治疗水平,充分发挥慈善医院作用,同意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德安医院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09〕90号

市民政局:
  你局常民办〔2009〕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配合城市道路建设,提高我市精神病预防治疗水平,充分发挥慈善医院作用,同意市德安医院实施德安医院迁建工程。
  二、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9700平方米。其中门急诊用房5600平方米,精神科病房及康复用房13800平方米,医技用房4200平方米,办公用房3000平方米,食堂、宿舍、仓库等辅助用房3100平方米。
  三、该项目匡算总投资22429万元,其中土地及拆迁费用6785万元,建安费用11586万元,其他费用4058万元。资金来源由现有土地置换、市财政拨款、民政部门自筹及争取上级支持等多渠道解决。
  四、请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项目的勘察、设计、建安、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行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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