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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镇东路(东方东路-东方二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9-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9]41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9-01-24 公开日期:2009-02-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完善路网格局,满足地块开发后居民的交通出行需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同意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镇东路(东方东路-东方二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镇东路 (东方东路~东方二路)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09〕41号

市建设局:
  你局常建〔2009〕24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路网格局,满足地块开发后居民的交通出行需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镇东路(东方东路~东方二路)工程的主要内容和方案。
  二、主要建设内容:
  1、该工程北起东方东路,南至东方二路,长1196米,道路规划红线宽40米。
  2、道路跨越政新河处新建1座桥梁。
  3、同步实施雨水、污水、给水、燃气、通信、供电等各类管线以及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智能交通、路灯、公交站台、绿化等其它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6661万元,资金来源由戚墅堰区人民政府、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相关管线单位共同筹措解决。
  四、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规划、用地、环保等各项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该批复仅作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该批复进行招投标工作,项目须待各项前期手续完备后方可正式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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