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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常州红梅齿轮厂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09-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9]12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9-01-13 公开日期:2009-0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推进旧城改造,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创优环境,根据相关规划,原则同意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常州红梅齿轮厂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的通知
常发改[2009]12号

常发改〔2009〕12号

常州正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常州红梅齿轮厂地块住宅项目申请项目核准的报告”和常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常州红梅齿轮厂地块住宅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等项目资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推进旧城改造,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创优环境,根据相关规划,原则同意你公司按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市规划局2008年12月13日审定的“常州红梅齿轮厂及周边地块规划建筑总平面图”规划方案,对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取得的“常州红梅齿轮厂及周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二、该项目用地位于规划朝丽路两侧,分为A、B两个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34980平方米。其中:A地块东至丽华路、南至刘塘河、西至规划朝丽路、北至现状住宅,规划用地面积31100平方米;B地块东至规划朝丽路、南至龙游河、西和北至现状住宅,规划用地面积3880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市国土部门核定的该项目出让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A地块主要建设8幢住宅楼(4幢9层、2幢19层、2幢6层)、1幢17层商住综合楼、朝丽路临街2层商铺及其他配套公建;B地块主要建设2幢7层住宅楼和临街2层商铺;同步实施环境绿化、道路及水、电、气等综合配套设施。整个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7424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63761平方米,商业及其它配套公建10479平方米。另配套建设地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房18811平方米。
  四、该项目估算总投资3516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3094万元,土地及征地拆迁相关费用13384万元,其他费用8686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五、该项目住宅部分9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须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不低于70%,建筑密度、日照间距、绿地率和住宅建筑套密度等各项指标须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六、该项目内公益性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按土地出让条件和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足额配套、同步实施并交付使用。住宅和商业的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须按有关规定分别足额配建。
  七、请进一步认真制定A地块部分毛地的拆迁安置方案和计划,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好相关事宜。拆迁完成后市政用地无偿返还政府。A、B地块间规划朝丽路为城市道路,由你公司出资建设。
 八、请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和户型设计,核实建筑面积,控制好住宅套型比例,并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工作。按照环保部门批复意见,认真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做好环保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整个项目应按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竣工。
  九、请据此开展各项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在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本核准通知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延期,逾期则不得再据此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方案、总投资或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本通知自动失效,必须报我委重新确认或核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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