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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西林邹傅路东侧地块开发项目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08-002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8]384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8-09-25 公开日期:2008-09-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创优环境,根据相关规划,原则同意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西林邹傅路东侧地块开发项目的通知

常发改〔2008〕384号

  来文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经我委研究并商相关部门,现将有关核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创优环境,根据相关规划,原则同意你公司按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市规划局审定的“军分区弹药库及周边地块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方案,对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取得的“西林邹傅路东侧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二、该项目位于钟楼区西林街道,其用地由A、B两地块组成,其中:A地块面积104615平方米,B地块面积90035平方米。整个项目总用地面积194650平方米,用地范围东至西林路、南至梅庄路、西至邹傅路、北至常金路,详见市国土部门核定的该项目出让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由5个组团组成,分五期组织实施。其中:
  A组团位于地块东南部,主要建设7幢高层住宅(1幢15层、4幢18层、2幢27层)、沿西林路与梅庄路2层商铺和其他配套公建等,合计建筑面积116414平方米,其中:住宅102162平方米、商业12027平方米、其他配套公建922平方米。估算总投资41376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27609万元、土地及相关费用8153万元、其他费用5614万元。
  B组团位于地块东北部,主要建设9幢高层住宅(2幢20层、1幢21层、2幢22层、1幢23层、1幢27层、2幢32层)、沿西林路2层商铺和其他配套公建等,合计建筑面积149319平方米,其中:住宅141315平方米、商业6666平方米、其他配套公建1338平方米。估算总投资53071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35413万元、土地及相关费用10457万元、其他费用7200万元。
  C组团位于地块西北部,主要建设6幢高层住宅(2幢20层、3幢22层、1幢23层),合计建筑面积93426平方米。估算总投资33205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22157万元、土地及相关费用6543万元、其他费用4505万元。
  D组团位于地块西南部,主要建设7幢高层住宅(1幢15层、4幢18层、2幢21层)、沿梅庄路2层商铺和其他配套公建等,合计建筑面积82149平方米,其中:住宅73635平方米、商业7592平方米、其他配套公建922平方米。估算总投资2919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9483万元、土地及相关费用5753万元、其他费用3961万元。
  E组团位于地块西部,主要建设2幢32层高层住宅、2幢31层主楼和3层裙楼组成的综合楼、沿邹傅路与梅庄路2层(局部3层)商铺和其他配套公建等,合计建筑面积103692平方米,其中:住宅43202平方米、综合楼39060平方米、商业20002平方米、其他配套公建1428平方米。估算总投资36854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24592万元、土地及相关费用7262万元、其他费用5000万元。
  项目资金由业主自筹解决,项目资本金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该项目建筑密度、日照间距、绿地率和住宅建筑套密度等各项指标须满足土地出让条件和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住宅部分9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按土地出让条件要求的70%比例执行。不符合日照等住宅规范要求的房屋建筑,不得以“住宅”的名义或性质销售和登记产权。
  五、该项目内公益性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按土地出让条件和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足额配套、同步实施并交付使用,公建配套设施的位置安排应充分考虑方便业主和群众,并宜事先征求相关方面意见。住宅和商业的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须按有关规定分别足额配建。公共厕所须严格按照市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实施。
  六、下阶段请做好以下工作:1、按照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政策要求和住宅设计规范进一步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和户型设计,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 2005)核实建筑面积,控制好住宅套型面积比例,并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工作。2、按照环评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认真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做好环保工作。3、做好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工作,优化项目内部和外围的交通组织设计、停车场(库)位置及出入口的设置。4、抓紧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5、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活动。6、做好施工期安全生产、消防、职业卫生等其它相关工作。
  七、请据此开展各项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在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工建设,并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要求竣工。请定期于每季度末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
  八、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延期,逾期则不得再据此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方案、总投资或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本通知自动失效,必须报我委重新确认或核准。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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