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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东经120公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8-0019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8]355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8-09-04 公开日期:2008-09-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市委《关于印发〈2008年常州市城乡绿化“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同意实施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东经120公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08]355号

常发改〔2008〕355号

  来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市委《关于印发〈2008年常州市城乡绿化“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07〕25号文)精神,实施东经120公园工程是必要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
  该工程位于青龙生活区中部,龙锦路东侧,竹林北路南侧,用地面积约201470平方米。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岸处理、园林工程、土方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用房。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该工程匡算总投资50000万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四、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进一步明确建设、经营模式,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标准,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明确各部分建筑功能,细化工程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严格控制建设投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六、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据此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且办理完毕相关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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