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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圩墩遗址保护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8-0009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8〕161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8-05-06 公开日期:2008-05-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市委《关于印发〈2008年常州市城乡绿化“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同意实施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圩墩遗址保护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一期)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来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常州市委《关于印发〈2008年常州市城乡绿化“十大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07〕25号文)文件及市领导批示精神,实施圩墩遗址保护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必要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
  圩遗址位于常州东门戚墅堰区内,占地面积约141900平方米,遗址北临苑河路,西接宛沿河,东侧至圩墩路,南临中吴大道。本期实施圩墩遗址保护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一期)工程,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遗址保护、水岸处理、园林工程、土方工程、建筑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用房。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该工程匡算总投资22300万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四、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按照江苏省文物局《关于圩墩遗址环境整治工程的批复》(苏文物保〔2008〕35)要求,进一步完善遗址保护与环境整治方案,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科学核定相关功能用房面积,明确各部分建筑功能,细化工程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严格控制建设投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六、本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仅作为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办理完毕规划、用地、环保、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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