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通江南路东侧11号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8-0009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8〕163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8-05-06 公开日期:2008-05-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促进城市建设、创优环境,根据我市相关规划,原则同意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通江南路东侧11号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城市建设、创优环境,根据我市相关规划,原则同意你公司按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市规划局2008年4月15日审定的“通江南路东侧N11地块规划建筑总平面图”规划方案,在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取得的“通江南路东侧N11号地块”范围内开发建设商办综合楼。
  二、该项目用地南至飞龙东路北侧绿地,西至通江南路东侧绿地,东、北分别至城市规划道路,总用地面积12720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市国土部门核定的该项目出让用地红线图。
  三、该项目主要建设1栋22层主楼及3~5层裙房组成的商办综合楼。整个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42230平方米,其中:商业3250平方米,办公38980平方米。另配套建设地下2层地下室15680平方米,主要为机动车停车及设备用房。地块东侧、北侧12米宽规划城市道路由你公司出资并按标准同步建设到位。
  四、该项目估算总投资2635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15666万元,土地出让金及契税7176万元,其他费用3510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五、请进一步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并据此开展各项前期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开工建设。确保按土地出让条件要求于2009年12月31日前全部竣工。请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
  六、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延期,逾期则不得再据此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方案、总投资或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必须报我委确认或重新核准。
  特此批复。
二○○八年五月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