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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7-0016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7]446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7-09-07 公开日期:2008-03-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促进旧城改造,改善区内群众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创优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市领导意见和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来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旧城改造,改善区内群众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创优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根据市领导意见和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同意你公司按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市规划局200797审定的“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方案-,对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取得的“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和“兰陵影剧院南侧地块”整体(兰陵片旧城改造地块)实施改造开发。

二、该项目位于兰陵路以东、兰陵影剧院和劳动西路以南、晋陵南路以西、原牵引电机厂地块和劳动新村现状6层住宅以北范围内,东西向清凉西路和南北向规划道路将项目分为东北、东南、西北、西南四个地块,总用地219210平方米(其中含医院用地6200平方米)。详见市国土局核定的该项目出让用地红线图。东北侧地块建设832层、125层、123层、320层、117层等14幢住宅楼和临街商业及公建;东南侧地块建设1132层、224层、118层等14幢住宅楼和临街商业及公建;西北侧地块建设226层商住综合楼和46层商业用房;西南侧建设专科医院一所、派出所和5层菜市场综合楼。整个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77721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555000平方米,商业、办公及其它配套公建用房222210平方米(其中包括医院18000平方米、派出所1600平方米、菜市场6000平方米)。规划图虚线所示原兰陵影剧院及周边地块范围内30层酒店及5层商业用房不在本项目核准范围内。住宅部分9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按土地出让条件要求执行。另配套建设地下建筑总面积170900平方米,主要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及配套用房,机动车停车位须按有关规定足额配建。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40.3亿元,其中:建安工程费20亿元,土地出让金及拆迁安置费用17亿元,其他费用3.3亿元。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四、根据土地出让条件,“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拆迁范围图”和“兰陵影剧院南侧地块拆迁范围图”所示拆迁范围内用地由你公司负责拆迁安置,拆迁完成后市政用地和公用事业用地无偿返还政府。现广化医院须待西南地块内新医院用房建成并完成搬迁后方可拆除。

五、项目建筑密度、绿地率和住宅建筑套密度等各项指标须满足土地出让条件和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晋陵南路沿线宜减少临街店铺,设通透围墙,营造良好城市景观。商、办、住等各功能区之间出入口及公用设施等须相对分开,减少相互干扰。不符合日照等住宅规范要求的房屋建筑,不得以“住宅”的名义或性质销售和登记产权。

六、该项目内公益性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按土地出让条件和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足额配套、同步实施并交付使用,公建配套设施的位置安排应充分考虑方便业主和群众,并宜事先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七、项目地下空间应优先考虑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足额修建人防地下室。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高于周边道路路面标高。若地下空间用于商业经营,需相应增加配建公共设施,完善各项配套,确保公众安全,并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若地下空间以“商业”性质办理产权或用于销售则需另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八、请按照环评报告书及环保部门批复意见,认真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

九、请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优化项目内部和外围的交通组织设计及出入口设置,临清凉西路须局部退让出公交站停车港湾,临规划道路宜退让出车辆临时停靠和货车进出装卸场地等,减小对城市道路的交通干扰。

十、该项目涉及拆迁量较大,请你公司进一步认真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和计划,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并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

十一、根据土地出让条件和要求,本项目拆迁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应在2009823日前拆迁安置完毕,项目应于2009630日前动工建设,于20101231日前竣工。

十二、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初步设计等工作,其中项目西南侧地块初步设计文件(含医院、派出所、菜市场综合楼等)须另行专门报我委审核。

十三、请据此抓紧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在规划、用地、环保、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开工建设,同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十四、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延期,逾期则不得再据此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或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必须报我委确认或重新核准。

特此批复。

 

二〇〇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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