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粘胶纤维生产和印染企业
申报准入公告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
根据江苏省经信委《关于组织做好粘胶和印染企业申请准入公告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消费〔2012〕20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粘胶纤维生产和印染企业申报准入公告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根据《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和《印染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对辖区内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和印染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并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认真填报《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五份于4月15日前报送至我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报送时请一并报送电子文档。我委将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上报省经信委。
2、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和《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要求,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辖市、区经信局(经发局)要充分宣传动员,使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及时申请准入公告,并将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至我委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
3、《暂行办法》和《申请书》可在省经信委网站的消费品工业处子栏目“工作动态”中下载。
联 系 人:蓝天柱
联系电话:85681275(含传真)
邮箱:ltz1088@126.com
附件:《关于组织做好粘胶和印染企业申请准入公告工作的通知》(苏经信消费〔2012〕202号)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粘胶印染准入公告通知
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15份
关于组织做好粘胶和印染企业
申请准入公告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
为推进粘胶纤维和印染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工信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和《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根据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粘胶和印染企业的申报、审核、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经信委在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符合《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印染行业准入条件》的粘胶、印染企业做好准入公告的申报工作,指导相关企业认真如实填写《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和《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填报要求见附件),并做好本地申报材料的预审工作。各地申报材料及预审汇总意见一式五份(含电子版)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我委消费品工业处。
二、我委将会同省环保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形成审查意见后上报工信部。
三、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以后每2年开展一次,印染企业的准入公告申请以后每年开展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10日前上报我委消费品工业处。各地经信委要及时掌握本地区粘胶、印染企业的情况,做好相关宣传工作,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申请准入公告。
四、对于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和印染企业,各地经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有《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况的,及时上报。同时我委也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各地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和印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可到我委网站消费品工业处政策文件栏目下载。
联系人:岳学峰 刘群
电话:025-83398227(含传真)
邮箱: yuexuefeng2011@163.com
liuqun6910@163.com
附件:1.《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3.《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4.《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5.各市粘胶、印染企业申请准入公告经信委预审意见汇总表
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工消费[2010]第94 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第三条未进入公告名单粘胶纤维生产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2 年开展1 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三)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做出简要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章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按规定时限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 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对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
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达标计划,加快淘汰和改造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粘胶纤维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印染行业清洁生产,提高印染产品质量,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 年修订版)》(工消费[2010]第93 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请材料的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告。
第三条未进入公告名单印染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年开展1 次,公告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准入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三)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第五条具备第四条基本条件的印染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建设地点、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处置、清洁生产审核、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简要说明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
第三章审核和公告
第六条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于每年5 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报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专家于3 个月内完成核查及现场查验等工作,并在征得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同意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印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以公告形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印染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条对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在新项目备
案、土地供应、技术改造、污染治理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尚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制定达标计划,加快淘汰和改造步伐,争取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印染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