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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88/2012-0007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招〔2012〕1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高招委
生成日期:2012-03-12 公开日期:2012-03-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常州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意见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明确项目计划、加强综合规划、加强质量监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常州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教招〔2012〕1号

常教招〔2012〕1号

各辖市、区招委会、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1〕20号)精神,2012年高考前,全省所有地区完成高考标准化考点的建设;2012年底前,全省所有地区、各类教育考试均建立标准化考点。为确保我市标准化考点建设如期顺利完成,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常州市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丁伟明  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定新  市教育局副局长
      沈  梅  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  辉  市教育局副局长
      袁建萍  市教育纪工委副书记
  成  员:纪  忠  市教育局计财处处长
      李佩芳  市财政局科教文处副处长
      华泽峰  市电化教育馆馆长
      吴近贤  市招考办主任
      邹建源  市教育装勤中心主任
      周康荣  市教育局监察室副主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招考办,具体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日程工作。成员如下:
  主  任:吴近贤  市招考办主任(兼)
  副主任:王耀民  市招考办副主任
          金  辉  市招考办副主任
  成  员:张汝平  季小伟  金云乾
  二、落实职责分工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按照科学规范、明确职责、综合规划的原则,对照分工职责认真落实有关工作。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市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各项工作,主要负责选择实施企业、召开相关会议和发布相关文件。市教育局计财处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综合规划、资金管理及任务分解。市招考办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协调,协助计财处做好考点的规划布局。市电化教育馆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工程的网络连接。市教育装勤中心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工程实施。市教育局审计室、监察室负责标准化考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审计。
  三、明确项目计划
  标准化考点建设严格按照《常州市标准化考点建设项目计划表》(见附件) 实施。今年4月底完成高考考点建设,12月前完成其他考点建设,12月份组织验收评估。
  四、加强综合规划
  常州市教育局和市招考办负责市、辖市(区)招考办网上巡查系统、会议指挥系统的建设工作,落实直属学校的标准化考点建设。
  各辖市、区招委会和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综合考虑普通高考、成人高考和自学考试的规模,科学合理地进行考点设置的论证和规划。各辖市、区考点分布、建设标准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的考点数和建设标准作为经费核算的主要依据。
  五、加强质量监管
  市领导小组全程参与实施企业的选择、各辖市(区)工程实施方案的审核。各辖市、区招委会、教育局要加强对本地区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监管,协调相关部门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对考点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建设的各个项目的档案管理,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它有关工作
  我市标准化考点建设采用网络联通与考点建设同步进行。
  标准化考点设备及配套网络的运行维护资金按照考点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依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招标结果及项目实施要求>的通知》中,“为了确保达到互联互通等技术要求,同一个省辖市内各区县须选择一家实施企业”的精神要求,我市标准化考点建设实施企业将由市领导小组按照科学规范的原则选择确定。
  标准化考点建设所形成的设备资产属国有资产,纳入所在考点学校资产的统一管理,并由考点学校负责有关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各辖市、区招委会、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要统一思想,明确职责,高度重视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和我省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DA004-D0100-2012-039+常教招〔2012〕1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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