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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暑期青少年校外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1-0004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终〔2011〕12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1-06-23 公开日期:2011-07-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暑期青少年校外教育培训管理中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的办学行为、中小学在职教师在非学历教育机构任职等问题做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关于加强暑期青少年校外教育培训管理的通知

常教终〔2011〕12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各非学历教育机构:
  近日来,有学生、家长和学校教师反映部分办学机构(单位或个人)打着学科“辅导班”、“提高班”、“特训班”等招牌开展暑期中小学生课业辅导和文化学科补习招生宣传,严重违背了各级教育部门有关“减负”的精神,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为促进青少年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安全、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办学机构违规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课学科培训班的通知》(常教职〔200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常教终〔201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加强暑期青少年校外教育培训管理的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不得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所有非学历教育机构(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下同)一律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或与中小学合作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文化课学科教学、补习、复习、提高、应考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严禁中小学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此类文化课学科培训班,严禁中小学动员、组织、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各类收费培训班。凡已举办或即将举办的,一律停办,所收费用退还给学生。
  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到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或参与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学科培训班等有偿教学活动;不得为非学历教育教育机构散发招生简章、宣传发动招生、代收学费、诱导学生到培训班学习等;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辅导。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教师,将在年度考核、职务评审、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直至解聘。
  三、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研究制订有效的行政措施和监督机制,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对本地区青少年校外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治理,一方面要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严肃查处无证办学;另一方面要探索青少年校外教育培训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实践“名师社区导学”等青少年校外教育培训新模式,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市教育行政部门近期将联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青少年校外教育培训情况开展随机专项抽查,对查实违反规定的学校(单位)和在职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对屡次违反、整改不力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社会组织或个人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青少年  校外教育  管理  通知
  报送:市工商局、公安局。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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