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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1-0002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终〔2011〕8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1-04-20 公开日期:2011-04-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将采取严格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管理、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严格实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公示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的通知

常教终〔2011〕8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推进我市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学习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及常州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学历教育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管理
  1.分级审批。面向社会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并凭填写好的《常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到市教育局领取办学许可证。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区实行过渡性的参与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市教育局对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审批,待条件成熟后,独立审批)。
  2.持证办学。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发给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不得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
  3.属地管理。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属地工商、公安、民政部门的协作,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责令其停止违规办学行为,限期整改。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
  1.规范内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和内容开展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办学项目,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以文化课学科教学、补习、复习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
  2.规范场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教育培训活动条件的办学场所,不得租借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用于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各类文化课学科补习班,不得与中小学合作举办此类学科补习班。
  3.规范师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聘用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的人员,不得聘用无相应专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或参与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课学科补习班等有偿教学活动。
  三、严格实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公示
  1.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规范管理,实行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相结合,检查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暂由市教育局负责,相关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与)。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屡次违规或者不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检查的,年度检查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两次年度检查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按停办处理,并由审批机关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四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落实责任部门和参与审批负责人。请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2011年5月10日前填好《常州市辖市区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部门登记表》(附件2),并分别以书面和电子文稿形式报送市教育局终身教育处(联系人:丁皓,联系电话:85681357,邮箱:jyjdh@czedu.gov.cn)。
  附件:1.《常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备案登记表》
        2.《常州市辖市区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部门登记表》
        3.《常州市区(不含武进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一览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民办  非学历教育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DA004-D0100-2011-022+常教终〔2011〕8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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