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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10年度常州市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0-0013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督〔2010〕9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0-12-03 公开日期:2010-12-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2010年度常州市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方案的指导思想、督导原则、督导内容、督导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印发2010年度常州市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方案的通知

常教督〔2010〕9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规范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引导辖市、区教育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教育政绩观,促进全市教育事业高位均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建立辖市区教育(文体)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制度的通知》(常教发〔2005〕24号)精神,特制定《2010年度常州市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方案》(以下简称《督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督导方案》是辖市、区教育局进行教育行政管理水平自我评价,以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市教育局对辖市、区教育局进行评价的主要依据。制定《督导方案》的目的是:督促和指导辖市、区教育局切实履行教育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常规管理,优化教师队伍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水平,促进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人本化。
  二、督导原则
  1.辖市、区教育局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督导评估与考核以辖市、区教育局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为主导。是促进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自我提升的一种督导机制。
  2.监督检查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督导评估既是对辖市、区教育局履行教育管理工作职责能力和水平的监督和检查,又是对辖市、区教育局提高素质教育实施水平,促进各类教育高位均衡、协调发展的服务和指导。
  三、督导内容
  对各辖市、区教育局年度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考核内容根据工作重点每年进行修订,在考核前1-2个月前下发。2010年度的考核的具体内容为《常州市2010年度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细则》(见附件)。评估细则共分基础教育管理、职业教育管理、终身教育管理、行政与安全管理、发展规划与财务管理、体育卫生与艺术工作管理、人事管理与师资队伍建设、监察审计、依法行政和依法办学、教育督导等10项内容,总分500分。
  四、督导方式
  督导评估以材料审核和现场督导评估为主。
  1.督导组织
  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工作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和常州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和常州市教育局根据督导计划,每年年初对各辖市、区上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并提前一个月下发督导通知。现场督导评估专家组由市政府专、兼职督学和市教育局工作人员10—15人组成。
  2.工作流程
  现场督导评估时间为半天,主要工作流程为:
  (1)听取辖市、区教育局工作汇报;
  (2)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3)部门对口访谈和考核。
  3.2010年督导评估和考核日程安排
  (1)时间:2011年1月11日—14日。其中,金坛市为11日上午,溧阳市为11日下午,新北区为12日上午,钟楼区为12日下午,天宁区为13日上午,戚墅堰区为13日下午,武进区为14日上午。
  (2)要求:各辖市、区教育局根据《常州市2010年度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细则》,逐条进行自评和打分,并于2010年12月30日前将自评表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五、督导结果的产生与运用
  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和市教育局依据《常州市2010年度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与考核细则》逐项评分。
  (一)凡在被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奖励的,给予相应的加分(只计最高分,各项奖励不重复累加,最高10分)。
  1.获国家级综合性奖励的,加10分;
  2.获国家级单项奖励或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加5分;
  3.获省部级单项奖励或市厅级综合性奖励的,加3分;
  4.获市厅级单项奖励的,加1分。
  (二)凡在被考核年度发生下列情况的,每条扣20分。
  1.发生越级到省、国家上访事件,产生恶劣影响的;
  2.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一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
  3.发生校园内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的;
  4.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或食物中毒等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
  5.体育竞赛有弄虚作假行为,产生恶劣影响的;
  6.教师违反“八要十不”师德自律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7.因违规收费向省、部举报并查实,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8.已创建成规范收费示范县、市(区)但又被摘牌的;
  9.公务员和校级领导因违纪违法受司法查处或党政纪处理的;
  10.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责任追究的。
  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和市教育局按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得分高低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附件:常州市2010年度辖市区教育局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考核细则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主题词:教育  督教  方案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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