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开展2010年度常州市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和示范校评比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0-001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法〔2010〕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0-10-08 公开日期:2010-10-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2010年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和示范校评比工作的具体要求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开展2010年度常州市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和示范校评比工作的通知

常教法〔2010〕7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的通知》和《常州市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与管理办法》(常教法〔2007〕5号),推动我市依法治校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2010年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和示范校评比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评比工作仍按照原定《常州市依法治校示范校评估标准》所定的项目、基本要求和评分标准执行。
  二、2010年度依法治校示范校评比名额按各地区学校总数进行调整,具体为市直属学校3所、金坛市、溧阳市各2所、武进区3所,其余辖市、区各1 所。
  三、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对照依法治校先进单位基本要求,根据学校申报材料和专家组评估意见,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将本地区依法治校工作成效突出的学校推荐为市级依法治校示范校候选学校,并于11月15日前按规定向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有关材料。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申报。依法治校先进单位评比仍按原办法执行。市教育局将在11月下旬组织对各地申报示范校进行实地评估,并对各地申报的先进单位进行抽查。
  四、已创建的依法治校先进单位自查复查工作由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复查情况需书面报市教育局。如有取消依法治校先进单位情况发生,需作专题汇报。2008年度评选的12所依法治校示范校今年需进行复查,由该批示范校上报自查总结,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抽查。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常州市依法治校示范校”称号。
  五、其它工作要求仍按《常州市依法治校示范校评选与管理办法》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依法治校  先进单位  评比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3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