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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新生体检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0-0008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人〔2010〕7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0-08-31 公开日期:2010-09-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关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新生体检政策等有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新生体检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教人〔2010〕75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卫生局、教育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新生体检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0]255号、苏财综[2010]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健康检查机构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从业人员(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经卫生部核准行业的从业人员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项目不正常的人员除外)进行健康检查时,应按规定取消乙型肝炎抗原(HBsAg、HBeAg)测定项目,并相应扣减健康检查收费8元/人;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大、中学生体检的项目内涵中取消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内容后,体检收费仍按苏价费[2007]27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督促本地健康检查机构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及收费公示等工作。
  以上通知,自2010年9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新生体检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医[2010]255号、苏财综[2010]56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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