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法〔2009〕3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决定自2009年 8月 1日起启用新的常州市教育行政执法文书,我市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行政执法文书停止使用。
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证明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凭证,是提高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希各单位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执法文书案卷制度的意义,重视和维护行政执法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文书的质量,认真做好落实新旧文书的更换、衔接工作。
附件:常州市教育行政执法文书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行政 执法 文书 通知
抄送:江苏省教育厅法规处、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