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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水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9-001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卫监控〔2009〕15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卫生局等
生成日期:2009-06-12 公开日期:2009-06-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进一步做好学校水痘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
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水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卫监控〔2009〕152号


 

各辖市(区)卫生局、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
    当前正值学生水痘疫情的易发期,为防止水痘疫情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暴发流行,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水痘疫情的防控工作做出如下要求,请各级疾控机构切实指导本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杜绝水痘疫情在学校内的爆发。
    一、高度重视水痘疫情
 水痘是由水痘一带状疱疹病毒引起的常见的急性传染病。水痘一年四季都可发病,其中以冬春季为多。患者多系一至十四岁的少年儿童,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较易受感染传播。水痘病毒存在于早期病人的呼吸道内,主要通过唾液飞沫传染,亦可因接触水痘病毒污染的衣服、玩具、用具等而得病。水痘传染性很强,一般自出疹前一日至出诊后五日或至皮疹全部结痂干燥前均具有传染性。水痘的平均潜伏期14—21天,多为15一17天。易感者接触病人后约90%会传染发病,病初症状较轻,可出现微热,全身不适。发热的同时或1—2日后,躯干皮肤、粘膜分批出现和迅速发展为斑疹、丘疹、疱疹与结痂。水痘病毒可波及多脏器,还可并发皮肤感染、肺炎、脑炎等。本病一般预后良好,极少数人出现严重并发症。部分病人恢复后体内可潜伏病毒,成年后某些诱因可引起复发成为带状疱疹。
 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是水痘疫情易发场所,请各地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学生个人日常卫生教育,严加防范,确保学生的健康安全。
 二、增强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蔓延
 1.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晨检工作,对出现头痛、发烧、身体不适或疑似水痘病例的学生和幼儿,应立即送往医院就诊,并立即通知家长,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观察。水痘患者必须隔离至水痘全部结痂且痂皮干燥后方可返校,隔离时间应不少于病后2周。
 2.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落实专人对教室及集中开展教学活动的场所定时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可进行空气消毒。同时,适当增加学生课外活动时间,并督促学生勤洗手。
 3.学校和托幼机构一旦发生水痘疫情,如长疱疮、发热等现象,要立即与当地医疗部门联系,立即进行隔离,立即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延误最佳治疗和防控时机,不得瞒报、漏报情况。
 4.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对预防传染病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多媒体、告家长书等多种形式,使学生和家长掌握基本预防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积极配合学校防病工作。
 5.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与辖区卫生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其指导下共同做好学校防病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将防控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学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教育局

二 ○ ○ 九 年 六 月 五 日


主题词: 学校  防控  通知  
    常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9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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