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督〔2009〕4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健康、有序、均衡发展,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订了《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细则(2009年修订稿)》(以下简称《评估细则》)。本《评估细则》是我市教育督导部门规范办学行为,评估办学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办学,推进素质教育的指导性文件。现将《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评估细则》适用范围: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的主要环节和要求与2007年6月颁发《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手册》相关内容一致,不再另作说明。
《评估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附:《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细则(2009年修订稿)》
二○○九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教育督导 细则 通知
抄送:江苏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