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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2009年常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9-0005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人〔2009〕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教育局等
生成日期:2009-03-12 公开日期:2009-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2009年常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的原则、对象等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做好2009年常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  州  市  人  事  局


常教人〔2009〕9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及有关学校:
        根据省、市职称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9年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继续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适应教育现代化、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需要的教师队伍为目标,按照“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创新评价机制,强化政策导向,突出教学实绩,完善条件标准,提高评审质量,加强聘后管理,完善教师专业资格职务聘任制,形成有利于教育人才发展和人才作用持续发挥的动态激励机制,促进全市教师队伍又好又快发展,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二、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工作
        (一)评审原则
        1.一票否决原则:参评对象凡有违反师德自律“八要十不”规定,伪造申报材料、谎报或剽窃教科研成果的,一经查实,根据苏职称〔2001〕2号文件规定,立即取消其晋升专业技术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当年度的考核等第确定为不合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肃处理。
        2.注重能绩原则:重点考核参评对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
        3.多元评价原则:参评对象须接受学生满意度测评、师德综合考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教育教学理论考试、教科研能力水平测试、课堂教学能力考核(限申报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等。
        4.坚持条件原则:按照苏职称〔2003〕2号文件规定执行,坚持全面、客观、公正、规范地进行评审。
        5.违规无效原则: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者须经学校初评推荐,辖市、区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初审盖章(呈报表),市教育局报市、省人事部门批准后组织评审、公示,评审结果批复公布后,由审批部门颁发职称专业技术证书等程序。违反本程序的评审视为无效。同时,学校在申报、核实过程中须做到“四公开”:公开岗位数、申报者公开述职、公开展示申报者教育教学和教科研等方面的实绩材料和《常州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自评表》、公开单位的评审推荐上报人员名单(公示)。
        6.适度倾斜原则:对长期在艰苦偏远农村、革命老区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实绩突出,可适度放宽教科研要求。
        (二)评审对象
        全市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编在岗教师。2009年8月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在申报范围。
        (三)学历、资历
        1.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80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195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必须取得大专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3)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需具备中师学历,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5)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1979年底前高中毕业,1995年底前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教龄满20年,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6)大学本科毕业(学士学位),取得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8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197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中学教师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其中后大专学历者,须在取得大专学历后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不少于3年。
        (3)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4)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二级教师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履行教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取得中学一级教师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4)拟晋升“小中高”的教师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小学教师必须取得大专学历后从教12年,担任小学高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6年以上;195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小学高级教师并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②必须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15年以上。
        ③教育教学实绩突出。
在“小中高”的评审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坚持评审条件,全面考核,严格标准,确保评审质量。
        (5)同等条件下,具有一年及以上乡镇及乡镇以下学校工作或支教经历的优先。
        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作为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的进修阅历,不作为国民教育学历依据。
        4.初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历,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中师(中专)学历,从事教学工作,见习期满,可初定小学二级教师资格。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小学一级教师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5)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初定小学高级教师资格。
        (6)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后,再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满2年,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7)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8)获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9)获得硕士学位,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10)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四)任职条件
        见附件一、二、三。
        (五)破格晋升
        1.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实行学历破格和资历破格。
        2.195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的中学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一律不实行学历破格。
        3.破格评审条件见附件四。
        (六)职称计算机要求
        1.全国或江苏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2.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3.其他人员申报评审小高、中一、中高专业技术资格均需提供本人取得的全国或江苏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七)其他问题的说明
        1.关于政治素质、职业道德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3)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2.关于时间界限
        各申报人员的年龄、教龄、学历、任职年限、荣誉、论文论著公开发表出版、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完成的有效期计算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上交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10日。
        3.关于“双肩挑”校领导申报“德育”学科
        原为教师,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现仍兼任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德育教学与德育研究方面成绩突出,可申报“德育”学科。
        申报“德育”学科的校领导,在校领导岗位上任职须三年以上,同时教学工作量在普通教师满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4.关于连续申报
        2008年评审未通过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方可连续申报。  
        5.关于班主任和德育工作要求
        凡晋升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务人员,需认真完成规定的班主任和德育工作。对长期担任班主任和德育教育工作,实绩突出,多次获得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教师称号的教师,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可优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6.关于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破格晋升人员任期内年度考核须有两次以上“优秀”或任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并在另一年度获得所在单位(含)以上的表彰。
        7.关于优秀教育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对有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中青年专家、重点学科急需的专门人才,引进的省外、海外高层次优秀教育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由市职称办组织专家直接评审,不受学历、资历、评委会评审时间的限制。
        (八)评审费
        按苏价费函〔2002〕62号文件标准,中学高级400元/人,中学一级200元/人,小学高级200元/人。
        (九)评审材料要求
        1.报送材料种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局属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1)常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软盘;
        (2)有关评审推荐过程的情况汇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拟晋升人员需提供的材料(除学历、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提供复印件外,所取得荣誉、规定论文、论著等教育教学实绩需提供原件,复印件无效):
        (1)评审申报表(高级一式一份、中级一式一份);
        (2)所在校师德和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表;
        (3)所在校骨干教师证明表;
        (4)学生满意度测评表;
        (5)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人员课堂教学能力考核成绩单;
        (6)常州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自评表;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一分册
        (8)2004年以来的年度考核表(提供复印件);
        (9)破格推荐表;
        (10)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和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11)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12)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聘书(原件);
        (13)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原件)、教育理论考试与教科研能力测试成绩单(原件)和其他进修证明材料或培训机构打印的继续教育证明单。
        第二分册
        (14)教育工作材料;
        (15)教学工作材料;
        (16)教育教学科研材料:规定论文(原件)、课题(限1个)、其它论文(不超过2篇,其余提供封面、目录);
        (17)指导青年教师材料。
        2.报送材料要求
        (1)各相关学校要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审核申报人员的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齐全。申报教师要认真填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学校要对拟晋升对象填写的“申报表”逐页严格审核。凡没有材料佐证的内容,审核人要在审核意见栏内注明。申报、审核过程中,要做到申报名单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学校报送的职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材料真实性和学历、资历等硬性条件符合要求,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3)第一、二分册分开装订并附目录。目录要求能反映各分册每一页的内容。
        (4)凡提供的复印件,均须有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人所在单位公章。
        (十)具体工作安排
        3月中旬至5月中旬:部署2009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
        6月上旬:各地区完成材料审核工作。
        6月15日前:完成材料上报工作。
        7月至8月:组织评审。
        三、进一步推进与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
        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是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切入口,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办学活力的重要保障。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构建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新模式。
        (一)聘用聘任“两制”有机结合,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积极推行竞争上岗
        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和聘用工作需要,合理调整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必须与岗位责任制密切结合起来。对每一个岗位都必须通过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工作标准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具体要求,作为聘任、考核、晋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依据。
        在做好设岗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校内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方法,推进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二)强化聘后管理,调动被聘教师的积极性
        1.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约。聘约可与“人员聘用合同”有机结合,专业技术岗位的聘期一般为一至二年(在法定离退休年龄内)。
        2.学校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明确、具体的考核内容、标准、办法。考核内容、标准应与岗位说明书的相应内容一致。考核要坚持公正、民主的原则,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要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3.积极引入竞争机制,以按需设岗、公平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新思路,加强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聘后管理,探索并构建教师职务聘任制的新模式,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4.对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要打造平台,创设机会,以高一层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引领教师专业发展,促进教师健康成长;对取得中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要依据《常州市中学高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常教人〔2003〕31号),切实加强考核与管理,充分发挥中学高级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和青年教师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附件:
        一、常州市2009年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细化标准
        二、常州市2009年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细化标准
        三、常州市2009年评审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细化标准
        四、破格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五、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推荐表
        六、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表
        七、教师政治思想表现考核表
        八、常州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级骨干教师证明表
        九、常州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自评表
        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一、常州市中小学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况汇总表

二 ○ ○ 九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主题词:教师  职称  评聘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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