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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第二批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运行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9-000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人〔2009〕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9-02-11 公开日期:2009-02-2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第二批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运行作出了具体的说明
关于第二批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运行工作的通知
 


常教人〔2009〕4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单位及有关学校:
  第二批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领衔人及成员已正式确定。为充分发挥工作室培养名师、生成优质教育资源的功能,保障工作室正常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行时间
  第二批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运行时间自2009年2月1日始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二、运行要求
  1.签订协议。领衔人填写“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项目研究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协议书”(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和“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成员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协议书”(见附件二)一式三份。
  2.制定计划。围绕工作室三年规划,领衔人每年制定一份工作室工作计划。
  3.开展活动。工作室原则上每个月活动一次,可利用主题研讨、课例研究、读书沙龙、专家讲座、外出学习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好每一次活动,活动务求实效。
  4.做好总结。领衔人每半年对工作室运行情况作总结,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反思不足之处。
  5.发挥网络作用。近期,各工作室领衔人和成员将由市电教馆提供登录“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网站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各工作室要依托网络平台,聚集、整合优质资源,相互学习、切磋、交流、探讨,在合作互动中提升专业素养、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共同策划适合工作室特点的特色栏目,并实现资源共享。计划、总结均上传至本工作室的“计划总结”栏目。
  6.广泛宣传。各工作室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常州教育信息网和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网站,扩大工作室影响力。
  三、运行保障
  1.行政支持。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支持市级名教师工作室的工作,为工作室开展活动提供时间、场地等保障。市教育局将为名教师工作室聘请国内知名专家作为学术顾问。
  2.教研扶持。各级教育研究部门要让名教师工作室领衔人及其成员参与教研活动并在其中发挥作用。
  3.功能保障。工作室领衔人及其成员所作的专题讲座如有外校50名以上教师参加,则可认定为市级专题讲座,由市教师培训中心确认后发给证书;领衔人及其成员开设的研究课有外校20名以上教师参加,经市教育局人事处确认,可在职称评审、五级梯队优秀教师评选等项目中认定为市级公开课。工作室可在全市相关中小学提供教学研究服务,发挥专业引领、示范、辐射作用。
  4.学校支持。领衔人和成员所在学校要大力支持工作室活动,提供时间保障,增强辐射力度,以点带面,激发学校更多的教师积极投身到教育科研的实践中去。有能力的学校可提供适度的经费支持,保障工作室顺利运作。
  5.经费保障。(1)运行经费。市教育局每年支付每个名教师工作室经费17200元,其中10000为业务经费,7200元为领衔人岗位津贴。(2)支付办法。年初支付工作室经费总额的50%,9月份视工作室运行情况划拨余额。(3)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室经费划拨至领衔人所在学校的帐号,单独列支,专款专用。领衔人的岗位津贴每月600元,按月造单领取。业务经费必须用于工作室的各项业务活动,如培训、研究资料的配备、必要的考察学习和集中研讨活动等,在经费额度内由校长签名报销。局属单位工作室经费由市教育局直接划拨,各辖市、区工作室每年1月、9月将经费发票(8600元,发票上注明学校开户银行和帐号)交市教育局人事处后划拨经费。(4)经费奖励。原则上经中期考核、周期考核后各奖励一次,奖励种类、奖励额度等事项另行通知。
  工作室日常运行和考核评估参照《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管理试行办法》(常教人〔2007〕55号)(见附件三、四)。
  四、其他事项
  1.领衔人发证、工作室成立授牌及首批工作室表彰大会初定于2月21日上午,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协议书、各辖市区领衔人上半年经费发票于2月底前交市教育局人事处;2009年活动计划于2月20日前发送至jyjhc@czedu.gov.cn。以后每年活动计划、半年总结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9月10日前发送至该邮箱。
附件:一、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项目研究和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协议书
  二、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成员互相合作、共同提高协议书
  三、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管理试行办法
  四、常州市中小学名教师工作室考核评估细则

            二〇〇九年二月九日

主题词:教师  工作室  运行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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