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常 州 市 教 育 局
常语〔2008〕8号
各辖市、区语委、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及有关学校:
学校承担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育普及任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是充分发挥学校在促进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中的基础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新世纪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和省教育厅省语委《》(苏教语〔2008〕1号)有关精神,市教育局、市语委决定在全市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作为依法办学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语文教学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为建设教育强市和文化名城作出应有贡献。
二、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1.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方面认识明确,宣传到位。语言文字工作有领导抓,有部门和人员管,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保障师生不断提高语文素养的长效机制,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成绩突出。
2.在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和教师基本功训练中落实“说好普通话、写好用好规范字”的培训内容和应用水平要求。将教师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作为其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教师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并不断提高。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成为教育教学基本用语用字。
3. 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准则。学校语文教育为培养目标发挥重要作用,重视并实现全体学生语言文字能力的全面提高,各科教学和教育的各个环节均重视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的培养。中小学重视发挥语文教学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加强普通话口语和汉字书写的教学与训练。学生均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语言文字方面课程和相关知识讲座,把普通话应用水平和汉字书写水平达标列入学生培养计划,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4.重视校园用语用字管理。学校的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公文、印章、自编教材讲义、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校办报刊、墙报等用字规范,广播、电视、网络等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较高。设立语言文字监督员,建立校园用语用字监测及整改制度。
5.把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通过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活动,增强师生对祖国语言文字的热爱,提高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文应用水平,提升自身文化素质和校园文明形象。
6.引导师生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为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做出较大贡献。
常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指标要素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三。
三、示范校的产生程序
1.示范校分为国家级示范校、省级示范校和市级示范校。市级示范校的认定对象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局、市语委认定。省级示范校由市教育局、市语委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示范校中遴选并向省教育厅、省语委申报,获得省级示范校的学校方可申报国家级示范校。自2008年起,市级示范校每2年认定一次。
2.首批市级示范校的申报、评审和认定
各学校申报前必须对照《常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指标要素及评分标准》,对2006年以来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做好自评,写好总结,填写好申报表(附件一),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同时上报申报表和自评表。
各辖市、区语委办负责本地所属学校的申报、考核、评估工作,并于2008年12月30日前按照推荐名额(见附件二)上报常州市语委办(市教育局1802室,联系电话:85681355,联系人:花向阳),由市教育局、市语委进行抽查后认定。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及其他学校于12月25日前直接向市语委办申报,由市教育局、市语委进行考核评估后认定。
凡被认定的学校由市教育局、市语委授予“常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称号,并颁发铜牌。
四、努力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1.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中小学是基础。各单位要将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抓手,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列入对学校进行的督导、检查、评估和考核体系,督促学校做到语言文字工作有领导、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
2.示范校创建工作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切忌形式主义。市教育局、市语委将通过适当方式对各级示范校发挥作用情况进行了解,对明显退步、达不到标准的学校,撤销其市级示范校称号,或建议上级撤销其示范校称号。
3.各辖市、区语委、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督促学校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工作。各学校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提高对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申报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学校的全过程作为推进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的重要环节认真抓好,努力实现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
附件:一、常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二、常州市首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常州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指标要素及评分标准
二 〇 〇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主题词:学校 语言文字 示范校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