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基〔2008〕33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中小学: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总结我市学校德育工作的典型经验,激励先进,彰显特色,进一步树立德育为首的教育理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德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已获得辖市(区)级以上“德育先进学校”称号的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评选办法
市级“德育示范学校”每年10月接受申报,11月组织考评,12月公示并命名。命名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内如学校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撤销其称号。
三、评选标准
申报学校依据《常州市中小学德育示范学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二),分解立项认真自查,并建立常规档案(不需专门为考评准备文档材料,但要提供文档目录索引,以便实地考评时查找)。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未按课程(教学)计划开足开齐课程的;
2.未能落实省、市“减负”规定,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3.年度内师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4.义务教育阶段出现流生的;
5.年度内学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6.未组织学生参加省市教育部门开展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
四、评选程序
学校自查、申报;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评,并按要求推荐上报参评学校;市教育局复评。复评程序为:材料审核、实地考评、行政审议等。实地考评将通过现场察看、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随堂听课、听汇报以及校长答辩等方式,对学校德育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五、首批“德育示范学校”评选要求
(一)时间
1.2008年10月30日前各学校向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并开展自评,局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基教处申报;
2.11月15日前各辖市(区)按推荐指标上报初评学校名单和材料;
3.11月底前市教育局组织复评;
4.12月底前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和命名。
(二)推荐名额
首批市级“德育示范学校”计划评选50所(全市学校总数的10%左右),各辖市(区)推荐学校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同类学校的10%,局属学校申报数不超6所。
(三)申报材料
申报学校需填报《常州市中小学德育示范学校申报表》(附件一)、《常州市中小学德育示范学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附件二)、自查报告或总结一式二份和资料光盘一份(含自查报告、影像资料或专题片等);各辖市(区)同时上报复评学校名单。
(四)具体要求
1.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开展德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的原则,将评选创建工作作为提升本地区和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抓手,认真抓实抓好,不断提升学校办学品质。
2.各学校要对照《常州市中小学德育示范学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认真总结近年来学校德育工作经验和做法,形成自查报告,并在自查中不断完善学校德育特色项目,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彰显学校德育特色,形成德育品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中小学 德育示范学校 评选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