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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8-0006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计[2008]003号 发布机构: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8-04-25 公开日期:2008-04-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做出了说明
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常教计[2008]003号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教计〔20083

常财教〔20082



 


 

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局属各普通高中:

为贯彻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教财〔200764号、苏财教〔2007183号文件)(见附件1)精神,进一步做好常州市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1. 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和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领助证》认定;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认定;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4.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不得抵冲学杂费。高中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1000元,学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在800-1200元之间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三、申报发放方式

各市(区)和直属学校根据省、市通知要求认真制定认定标准评审细则,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并报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30日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学生可向所在学校申请高中助学金,并提交《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评审,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5天,接受学校师生的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须认真填报《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并于1010日前将名单汇总表和学生申请表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报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辖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及申请表认真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将审核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通知各普通高中。各普通高中要按学期发放方式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手中。

四、经费来源

普通高中助学金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由市、辖市(区)财政承担,经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助学金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补助”的原则执行。

五、经费管理

各辖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确保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高中助学金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高中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等管理工作,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高中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认定标准确定发放对象,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高中助学金发放凭证登记造册备查。

六、在做好高中助学金工作的同时,要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和奖学金发放制度。学校每年要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经费用于校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及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开支。

七、本意见自200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相关资助工作请各地各校抓紧办理。原资助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2007年秋学期助学金发放工作现已启动,请各地、各校对照《2007年秋学期普通高中助学金工作时间安排表》(见附件2),切实组织好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的申报与发放工作。

附件:1.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
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 2007年秋学期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工作时间安排表

 

 

 

 

 

 

 

 

 

 

 

主题词:高中生  助学金  意见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36印发



 

 

 

 

 

 

 

 

 

 

 

 

 


附件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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