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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全市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8-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价费[2008]48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8-02-04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2008年春季全市教育收费标准做出了规定
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全市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常价费〔200848


关于下达2008年春季全市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2008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 247号、苏财综〔2007 53号、苏教财〔200732号)、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078号、苏价费〔200769号、苏财综〔20079号)及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关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及课本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费〔2007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8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
    
(一)免收课本费。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教〔20082号)2008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面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规定,2008年春季起免收课本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作业本费(含讲义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期小学20元,初中35元。
   
(三)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原一费制规定的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四)关于城市学校社会实践活动费。小学预收标准80元,初中预收标准100元。社会实践活动,必须遵循学生自愿原则,预收费用多退少不补,社会实践活动费仅限门票费、交通费、食宿费。
   
二、高中收费标准。
   
(一)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省重点中学的高中每生每学期850元,市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 65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
   
(二)课本费(含簿本)收费标准。2008年春季每生每学期:高一425元、高二355元,高三180元。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本着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住宿费按所在地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社会活动实践按每生每学期100元收取,期末以实际发生费用结算;校服费(农村中学不作要求)按照常教计〔200457号、常价费2004343号文件执行;军训服装费按常价费〔2007136号文件执行;集中就餐的伙食费由学校按实际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所在地价格部门核准后执行,并每月结算公布,按学期多退少补。市直属高中毕业班(从高二年级开始)补课费每生每学期暂按200元收取,辖市、区补课费标准由所在地价格、教育部门制定并报市价格、教育部门备案。
   
三、加强教育收费管理。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不得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重点班、提高班、兴趣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不得将教育、教学设施出租给校外办学机构,用于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名目的辅导班。学校应向学生开放微机房等活动场所,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学校收费公示按市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关于在全市学校推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常价费〔2002208号)执行,并落实好结算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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