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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深入推进“蓝天计划”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88/2007-0005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基[2007]034号 发布机构: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7-12-18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深入推进“蓝天计划”的措施等作出了说明
关于深入推进“蓝天计划”的实施意见
常教基[2007]034号

 

常教基〔200734


 

关于深入推进“蓝天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中小学:

我市自2003年启动实施“蓝天计划”以来,通过公办学校吸纳为主要途径、举办公办蓝天学校为补充、规范民办蓝天学校管理为保障等措施,着力解决好流动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提升“蓝天计划”实施质量,确保在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都能顺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保障他们的合法教育权益,现就深入推进“蓝天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有书读

1.高度重视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的重大意义。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问题,不仅是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需求、增进教育公平的需要,也是城市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是城市人才战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城市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2.坚持以公办吸纳为主,确保在常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人人有书读。在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断增加的形势下,全市公办学校吸纳比例必须确保在75%以上。各辖市(区)要逐年增加公办学校吸纳比例,鼓励公办中小学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扩容,要将因城市出生人口减少、部分公办学校本市生源不足而空出的学位,尽量安排给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要积极协调、帮助解决民办蓝天学校的办学场地问题,积极利用因布局调整而空闲的校舍,采用租赁或民办公助等形式提供给民办蓝天学校。

二、积极扶持,加强管理,努力使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良好教育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落实“三扶持一监管”。一是在师资培训上给予扶持,免费为民办蓝天学校教师提供培训,促进民办蓝天学校教师专业成长。二是在教学管理上给予扶持,做到与公办学校“四统一”:统一教研活动,统一教育检测与评价,统一教材,统一国家课程,促进民办蓝天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在教学设备方面予以扶持,改善民办蓝天学校办学条件,有效落实《民办进城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办法》。(常教发〔200620号)“一监管”:要在卫生和安全方面加强监管,以确保民办蓝天学校学生安全。

4.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辖区内办学质量较好的公立小学与民办蓝天学校结成“一对一”帮扶关系。帮扶的重点要放在“软件”上,即通过帮扶,使民办蓝天学校在办学理念、学校管理、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促进民办蓝天学校规范化办学。条件许可的公立小学尽可能对民办蓝天学校在“硬件”上予以扶持,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改善学习、生活条件。

5.各辖市(区)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研制本地民办蓝天学校招生方案,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规范招生和收费行为;要积极研制考核、奖励办法,调动民办蓝天学校规范办学的积极性;要重视在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中培植优秀和典型,并引导这些学校向规模化和优质化方向发展。

6.各级教研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心理、品德发展和学习适应性等问题的研究。各学校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补差、补缺和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克服学习困难、提高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建章立制,依法办学,努力提高民办蓝天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7.民办蓝天学校要不断完善学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有寄宿条件的学校,要为有食宿需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提供食宿方便,并加强食宿管理,确保学生安全。有校车接送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的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安全。

8.民办蓝天学校要加强学生德育工作,重点抓好文明礼仪、安全意识的养成教育,遵纪守法的法制教育以及团结友爱、和谐相处的集体主义教育。学校要强化班级管理工作,抓好班务、卫生、上学放学安全有序等重点环节工作,并加强与农民工家庭的密切联系,关心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

9.民办蓝天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教学常规制度,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学校要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生在校有学籍、考试有成绩、平时有记载、毕业有合法证书。学校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服从当地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做到令行禁止,规范办学。

四、落实人员,加强督导,提升民办蓝天学校办学水平

10.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考虑,选派优秀干部(以公立学校退休校长为主)到民办蓝天学校担任教育督导员,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民办蓝天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规范化要求,加强学校教学和行政管理。具体任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予以布置。

11.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蓝天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纳入本市(区)教育管理工作范围,深入民办蓝天学校,深入课堂教学第一线,了解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习情况,督促、指导民办蓝天学校开展素质教育。

12.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所辖民办蓝天学校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报告呈报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和常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流动儿童少年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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