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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建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6-0004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发[2006]39号 发布机构: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6-12-18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中督导工作周期、分工等方面作出了说明
关于建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常教发[2006]39号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常教发〔200639



 

关于建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

综合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更好地履行政府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的监督和指导职能,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指导纲要(修订稿)》、《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常政发〔200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职业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工作周期

根据常州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原则上对常州市及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评估。20062008年为第一轮,之后类推。凡遇学校接受省级综合性评估验收,综合督导评估时间随之作相应调整。

二、督导评估工作分工和权限

综合督导评估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常州市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室)在评估工作中具体分工如下:

(一)三星级及以上高中的综合督导评估,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余高中学校由所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

(二)市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余各职业学校由所属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实施。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综合督导评估,原则上按教育行政隶属关系,由各校所隶属的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目前各辖市、区教育督导工作实际情况,在20062008第一轮综合督导评估中,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根据各辖市、区督导评估规划,每年对各辖市、区各选1所小学和1所初中进行示范性综合督导评估,今后将逐步过渡到全部由各辖市、区组织实施,市督导团办公室根据情况进行抽查。

三、督导评估标准和操作规程

为维护综合督导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督导评估工作将统一标准和操作规程。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标准”和“操作规程”,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制定并颁发,各辖市、区教育督导部门应依据督导评估“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实施综合督导评估。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工作可参照常州市教育局颁发的《常州市幼儿园评价定类考核标准》(常教基〔200434号)实施。

四、督导评估结果公布及应用

综合督导评估形成的报告,报送学校所隶属的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同意后,可通过报刊、电台、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综合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评价和奖惩、经费投入、师资配置以及对有关干部考核、奖励和任命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督导评估工作纪律

(一)接受综合督导评估的学校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资料和场景,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学校对督导评估组的接待工作一律从简。督导评估组进校督导评估期间,在校内食堂就餐,住宿安排以靠近学校为原则,不得安排三星级以上宾馆,不得安排与督导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督导评估组成员在督导评估工作中要廉洁自律,对有碍督导评估工作公正性、严肃性的不当做法,应坚决予以抵制。督导评估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评估组讨论情况及学校内部信息外传。

六、督导评估经费安排

综合督导评估中用于聘请专家的经费,由组织实施的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承担。

七、督导评估计划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实施计划,并于新一轮综合督导评估工作启动前一年的930日前报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督导  制度  建立  通知

  抄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12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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