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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88/2006-0008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发[2006]18号 发布机构: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6-06-22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进一步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的重要意义等方面作出了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的意见

 

常教发〔200618


 

 

各辖市区教育(文体)局,局属及有关学校:

中学生社团是由中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在提升中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活动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加强和改进中学生社团工作,对于引导中学生社团组织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常州市中学生社团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识中学生社团建设的重要意义

1.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创新和深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校德育工作在继承以往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必须从中学生的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积极创新,拿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新时期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可以充分发挥中学生社团的群体凝聚功能、思想教育功能,在指导老师的引导下,开展熔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寓教于乐的活动,把中学生们共同的兴趣和积极性充分地调动起来,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互动性,从而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传承和培育校园文化的客观要求。校园文化是学校广大师生在特定的环境中创造的一种与社会、时代紧密相关,又具有校园特色的人文氛围、校园精神和生存环境。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给校园文化建设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促进了校园文化多渠道、深层次、高质量的发展。一所学校长期形成的文化积淀、办学理念和人文精神可以通过中学生社团加以传承。

3.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中学生自我实现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学生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增强,他们的这种内在需求与社团活动的性质、目的、功能是基本吻合的。中学生社团具有的实践和教育功能为中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提供了有效舞台,也调动了中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社团活动的开展,有利于他们开阔视野、增长知识、培养能力、陶冶情操,在社团中,中学生可以接受多方面的锻炼和培养。

4.加强中学生社团建设,是增强中学团组织凝聚力的重要载体。由于中学生社团建设直接影响中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水平,共青团作为广大青少年学生向往的群众组织,利用自身特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活动优势,完全可能也应该承担起引导和管理社团并使之健康发展的重任,将中学生社团组织纳入共青团的工作体系,进行资源整合,优势互补,使中学生社团成为学校团组织开展工作的有力抓手,逐步在中学中形成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中学生的健康成长。

二、明确中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1.加强中学生社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中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中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积极扶持、规范运作,促进中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推动中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服务学校主动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加强中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整合校内外各种资源,积极制定相关政策,为中学生社团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支持中学生社团主动、独立的开展社团活动,大力促进中学生社团发展;完善中学生社团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对中学生社团的管理,不断创新社团发展新思路,引导中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重点建设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中学生社团和社团项目。

三、切实加强对中学生社团的领导和管理

1.切实加强领导。学校要建立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教导处(学生处)、共青团组织具体管理,党政各部门共同关心支持的社团工作领导机制。学校团组织承担对中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选派专人指导中学生社团活动。学校党、政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为学校中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指导。学校团组织要把握好中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方向,在鼓励各类中学生社团协调发展,创造自由选择和发展空间的同时,要加强对中学生社团组织目标的调控。学校团组织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既要在重大问题上严格把关,又要在活动的具体实施中充分发挥中学生的智慧。要充分调动广大青年教师的积极性,选派热爱学生工作,德才兼备、有责任心的青年教师指导中学生社团工作,促进中学生社团和社团项目建设。

2.不断完善制度。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社团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中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鼓励和扶持一批优秀社团,促进中学生社团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提升中学生社团的整体水平。常州市教育局根据《常州市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每年对表现优秀的中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工作出色的社团负责人、积极参与社团活动的中学生、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各校、各中学生社团也可根据社团章程的要求,对有关活动项目及人员进行表彰,保证中学生社团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3.逐步增加投入。要设立中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为中学生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及物质保障。学校要加大对发展较好的中学生社团与社团项目的支持力度,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学生社团和社团项目。校团委要积极鼓励各类社团广泛开展校内与校际间的交流活动,并主动搭建平台,提升中学生社团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

四、不断健全中学生社团的工作机制

1.培育队伍机制。学校要重视对中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拔培养,加强中学生社团骨干队伍的建设,使那些思想过硬、作风正派、素质全面、有一定社会工作能力的优秀中学生担任中学生社团负责人。要将中学生社团骨干作为学生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中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之中,鼓励社团骨干在社团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提高社团骨干的素质,不断增强社团群体内聚力,使社团保持旺盛的吸引力与创造力,形成良性机制,促进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重在激励的原则,在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充分考虑中学生社团骨干的工作特点,激发他们做好社团工作的热情。要有针对性地对中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能力。

2.创新活动机制。学校团组织要引导广大中学生社团主动顺应时代要求,针对中学生特点,通过组织开展内容充实、形式多样、格调高雅的社团活动,不断提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扩大社团的覆盖面和学生的参与率。同时,要积极创新,注意培育特色,提升中学生社团的层次,打造一批高质量的精品社团。学校要将中学生社团活动纳入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鼓励中学生社团开展各种形式的活动,深化中学生社团的实践环节,把中学生社团建设成为培养兴趣、引导需求的阵地,使之成为课堂的延伸和补充。同时,要注重发挥互联网的宣传功能,充分展示中学生社团活动的风采。

3.优化评价机制。学校要鼓励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中学生社团活动,使中学生社团活动多样化。要创造条件,鼓励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一个以上的社团,不断扩大中学生社团活动的参与面与覆盖面。要积极探索中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情况的考评机制,并逐步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中。

附件:常州市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中学生  社团建设  意见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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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学生社团,是指常州市各中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各校中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常州市教育局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中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中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中学生综合素质。

()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中学生社团受所属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各校团组织受党组织委托,在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承担本校中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从学校经费中统一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形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所属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所属学校团委审查同意,报学校党组织批准,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共青团常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中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全日制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中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中学生社团登记时,均需按照中学生社团的相关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  中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各学校团组织,在必要情况下,团委也可委托学生会进行中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成立中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0名以上的中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有规范的章程;

()中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中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三章   中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团组织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中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对中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对中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对中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中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中学生社团的财产,也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中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学校团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四条  中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登记机关批准。中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学校团组织审核并报相应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中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它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学校团组织审查通过。学校团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中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中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修改社团章程;

()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校团组织批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中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中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经学校团组织审查后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中学生社团负责人:

()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中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和组成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中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机关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中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中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九条  中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学校团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完成中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分立、合并的;

()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条  中学生社团应当向学校团组织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中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中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常州市教育局、共青团常州市委每年对各校中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原则上每三年评选命名一批“常州市中学生优秀社团”。

第三十三条  “常州市中学生优秀社团”实行挂牌和淘汰制度,评选细则见《常州市中学生优秀社团评选办法》。

第三十四条  常州市教育局将设立常州市中学生社团活动奖励基金,每年对“优秀社团”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常州市教育局每年将确定一个社团活动主题开展相关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校应当对全校社团进行综合评估,选拔出校级“优秀社团”,并对社团和负责人给予奖励。具体评估办法由各校依照《常州市中学生优秀社团评选办法》自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不接受本条例规定或各校的有关规定和指导;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中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将其解散。

()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

()社团连续一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教育局、共青团常州市委共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81日起实施。各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调整和确定本单位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本办法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校自行制定细则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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