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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建立高中生社区服务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6-0006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基[2006]16号 发布机构: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8-04-05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高中生社区服务的性质、要求等作出了说明
关于建立高中生社区服务机制的通知
常教基[2006]16号

常教基〔200616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局属各高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增强广大高中生关注社区、关心社会的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能力,经研究,决定建立高中生社区服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服务的性质

1.社区服务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走出学校,参与社区活动、服务社会,以获得直接经验和锻炼实践能力,并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

2.社区服务与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共同构成基础教育课程体系中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3.社区服务包括社区义工、青年志愿者活动、扶贫帮困活动和公益活动等。

二、社区服务的要求

1.所有社区服务活动在社区内进行,属于义务性质。

2.各高中可根据当地情况,提供社区服务清单供学生选择,也可让学生自行组织开展活动。

3.各高中应指导学生建立不少于3人的活动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活动方案要充分征求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经家长签字同意后,在放假前由学校组织统一填写。

3.各高中应加强学生开展社区服务时的安全教育,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

4.学生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所需的交通费、购买劳动工具等费用均由学生和家长承担。

三、社区服务的学分配置和认定办法

1.社区服务共2个学分,服务总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社区服务的学分由学生自己申报,经班级委员会考评、指导教师撰写鉴定意见后,由学校审核授予学分,学生活动表现记入“学生素质报告单”。

3.学生申请学分需出具服务单位或个人鉴定的服务活动证明,提交个人活动方案、活动实录;班级委员会考评时,应在班级内小组讨论,交流个人小结和学习体会。

4.凡在考评中不合格者均不能获得学分,并要求重修,由班级委员会和指导教师监督执行。

    附件: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指导手册之社区服务(供参考)

 

 

二○○六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高中生  社区服务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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