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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5-0008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发[2005]25号 发布机构: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5-08-10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出了要求
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常教发〔200525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局属中小学:

    近年来,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积极开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大力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中小学生负担过重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止,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发展和健康成长。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全省、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苏教基〔2005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

  各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不得随意增减学科、课时(尤其是期中、期末考试期间),不得随意增加教学内容和课程难度;进入课程改革的年级,必须保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设置及课时量。各校应最大限度地开发课程资源,开设校本课程。

    二、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各校必须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小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必须严格控制在6小时以内(1-4年级应适当减少),初中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必须严格控制在7小时以内;学校必须根据学生在校活动总量的规定确定作息时间表,其中:小学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放学时间不晚于1630;初中生早上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00,放学时间不得晚于1730(夏令时间不得晚于1800)。不得违规要求学生提前到校或延时放学,不准利用中午时间进行各种形式的集体上课、补课,中午必须保证学生有1个半小时的休息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禁止上夜自习,高中各年级夜自习不得晚于19:30放学。有寄宿生的学校,应严格控制学生晚自习时间,保证小学生每天有9小时以上、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的睡眠时间。

    三、严禁利用假期违规补课

    除允许初三年级在学生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利用周六上午组织适当辅导和允许高中年级利用周六组织适当辅导外,其余各年级双休日均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补习。周六开设的选修课或组织的兴趣小组活动、社会实践等,时间不得超过半天,严禁利用此时间组织任何形式的文化课补习,周日全天严禁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自习;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动节”和“国庆节”等)和寒、暑假期间任何学校一律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上课、补课、考试,更不得收费上课、有偿补课(高三毕业班经教育局批准可适当补习)。

    四、严格控制家庭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它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一小时以内,初中各年级每天家庭作业量不超过一个半小时,高中不超过两小时。各校要努力提高作业布置的精要性和层次性,不允许布置大量机械重复的作业,不允许以高强度的作业量惩戒学生,也不允许以“周作业”的名义布置大量各类练习卷。

    五、逐步改革评价和招生制度

 各校应改变以考试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单一模式,建立促进学校教师、学生发展的评价体系;在评价中不仅注重结果,更要注重过程,注重学生的发展状况。小学语文、数学和外语学科只进行期末一次考试;其它学科应着重平时考查,不得进行期末考试;小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制。中学非毕业年级除期中、期末各举行一次考试及统一会考外,一律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或月考;同时,各校必须严格控制毕业年级的考试次数。

严禁学校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张榜公布成绩。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和教师的唯一标准。

    六、违规处理办法

    对加重学生负担的违规事件,一经查实,除进行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外,将参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1.对“减负”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2.学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作出深刻检查,并给予必要处分。

    3.取消学校所有市权范围内的有关称号。

    4.取消省模范学校、省重点中学、省标市重点高中、省示范初中、省实验小学、省示范幼儿园等荣誉称号(报省教育厅批准)。

   5.停止民办学校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各地教育部门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减负”六项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减负”工作中存在的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抓好以下六方面工作,确保“减负”取得实效。

一要切实转变教育思想。各地要组织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动员社会各方面人士,围绕新时期的人才观、教育观、质量观,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仔细查找在减轻学生负担、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切实提高对“减负”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大力营造有利于“减负”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要认真落实“减负”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守土有责”的要求,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为“减负”工作第一负责人,层层签订责任状,把“减负”工作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学校和教师。各辖市区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减负规定,局属中小学要制定本校的减负要求,与市教育局签订责任状并张榜公示。

三要扎实推进课程改革。充分发挥课程改革在转变课程功能、改进学习方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实施新课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建立健全稳定规范的教育教学秩序,逐步构建“减负”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要大力加强专项督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减负”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开展“减负”专项督查和经常性检查。设立“减负”举报电话,建立“减负”通报制度,实行“减负”工作“一票否决制”。

五要积极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注重宣传和推广“减负”工作先进地区和学校,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省级示范学校(三星级以上高中、省示范初中、省实验小学)要率先垂范,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工作、成功的经验为全市中小学校作出表率。

六要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只能利用周六上午举办各类兴趣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进行文化课补习。同时,要切实保障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向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出租校舍的学校必须加强对其办学行为的管理,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而导致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将追究出租校舍学校的责任。

 

  

 


 

主题词:基础教育  减负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8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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