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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常州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几点要求”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4-0005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基[2004]26号 发布机构: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4-09-15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贯彻落实《常州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作出了说明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常州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几点要求”的通知

 

常教基〔200426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常州市幼儿教育改革

与发展若干意见》的几点要求”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幼儿园:

现将“贯彻落实《常州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几点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OO四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幼儿教育  改革  意见  印发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5印发


 

 

 

贯彻落实《常州市幼儿教育改革与

发展若干意见》的几点要求

 

依据幼儿教育法规,为全面落实《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0445号文件)的精神,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确立幼儿园法人地位

1.为进一步促进幼儿教育快速发展,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督促相关责任部门依法办理幼儿园法人登记手续,确立幼儿园的法人地位,全面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2005年底前所有幼儿园法人地位必须全部落实到位。

2.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幼儿园园长担任。

3.法定代表人权责并重,对外依法行使法人责权,对内享有人、财、物全面管理权限,并对幼儿园的发展、幼儿的早期素质教育及身心健康负全责。依法治园、过程规范,定期接受主管部门的督导与检查。

4.具备法人性质的幼儿园必须独立建帐,依法建立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园长与幼儿园总务、会计、出纳等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5.举办者必须保证幼儿园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转移,幼儿园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6.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建立或完善审核与监督机制,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属地幼儿园履行检查职能,对法定代表人实行定期财务审计和离任财务审计,以确保幼儿园经费的合理使用。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

⑴幼儿园正、副园长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取得园长职务培训上岗证书;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备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有五年及以上的学前教育工作经历,且取得一定实绩;具有正确的教育教学理念,有创新能力及敬业精神。

⑵专任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体检健康证,按国家规定在一九五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的教师还必须同时持有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新教师准入必须取得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幼儿园和教师资格证书。

(3)保育员学历必须达到高中或中专学历,并持有上岗证书、体检健康证。

(4)保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新引进的保健人员必须依法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2.保证幼儿教师编制数量,省示范园每班配足两教一保,其他各类园每班配足两教半保。师生比力争达到110112,并逐步达到国家规定(1617)。

3.幼儿园教职工的继续教育应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都具备一定的培训组织管理权限,负有不断提升教师岗位能力的责任;不断加强教职工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建立相应的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和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各区要在下拨的教育附加费中设置一块用作教师培训专项费用,各园要在事业或其他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教师培训。

4.保障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逐年提高乡(镇)民办教师和幼儿园自聘教师的工资和待遇,实现同工同酬,并切实维护幼儿教师享有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招标工作

1.为加快办园体制改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发展全市幼儿教育,在保证属地幼教国有资产不流失及小区幼儿就近入园的前提下,对住宅配套小区新交付的部分幼儿园面向全市,按公开招标、公开竞投、择优选贤、合同承办的方式,进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2.新建配套幼儿园的招标由属地政府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及招标细则,组建评标领导班子或评审委员会,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及竞投要求,规范操作程序,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用幼儿园承办方。

3.采用体制改革试点办园形式承办的幼儿园与政府办的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4.申请参与竞投承办幼儿园的单位、团体,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参与竞投承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承办者必须依法办学。在承办幼儿园期间,园舍场地和财产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承办者的办学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法规、违反承办协议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收回幼儿园。

6.承办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使用费或权益金,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7.政府根据承办幼儿园的办学效益,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承办者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创办优质民办幼教机构。对于办学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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