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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4-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基[2004]2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4-09-06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常州市幼儿园依法办学的原则、办法等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若干意见”的通知

 

 

常教基〔200425


 

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幼儿园:

    现将“常州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00四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幼儿园  依法  办学  意见  印发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96印发

 


  

常州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若干意见

 

    依法管理幼儿教育事业,按法律法规和各级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规范幼儿教育工作,是推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现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对常州市幼儿园依法办学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举办各类幼儿园均应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领取办园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定期对各幼儿园复核审验。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和复核审验不合格的幼儿园一律不得招收36周岁幼儿入园。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应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二、各类幼儿园必须建立幼儿园章程,并制定与幼儿园章程相配套的各类规章制度,严格按章程和制度开展幼儿保育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三、各类幼儿园均应实行园务公开、民主管理。根据幼儿园规模分别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大会制度,建立工会组织,定期召开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四、各类幼儿园均应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幼儿园任职教师必须具备合格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凡未取得合格学历和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者,不得聘用在教师岗位工作。新任园长必须具备幼儿专业大专学历,且持有园长培训合格证书,保育人员和其他工勤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的培训上岗资格。

    五、各类幼儿园均应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要加强幼儿饮水、一餐两点用餐的食品卫生监察,除卫生防疫(包括防鼠、防蝇、防霉变、防交叉污染)等措施到位外,要建立严格的监察责任制,责任到人。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凡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与幼儿密切接触和幼儿园的饮食服务工作。各幼儿园要拟定预防流行病预案,在流行病流行期间,应采取加强监察、消杀灭菌等有效措施阻断疾病在幼儿园流行。

    六、各类幼儿园均应规范收费,幼儿园应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公办、集体办幼儿园应按当地教育、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按成本核算确定收费标准,并送当地教育、物价部门备案。幼儿园幼儿用餐应按月公布伙食费收支明细帐目,教师用餐与幼儿用餐应分别列帐。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活动期间,举办各类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七、各类幼儿园都应遵循幼儿身心特点和幼儿教育规律组织教育教学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大力推进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禁止在幼儿园开展违背教育规律和不利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教育和实验活动。

    八、各类幼儿园均应为教师创设接受继续教育的条件,督促教师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鼓励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对教师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幼儿园除在时间安排上给予帮助外,还应在经济上给予适当支持。

    九、各类幼儿园均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教育资源,面向幼儿家长和社会进行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等服务,同时定期向家长和社区开放展示幼儿教育活动,听取家长、社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起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十、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督导和评估的结果应作为对幼儿园及其举办者进行表彰和处罚的重要依据。

    十一、各类幼儿园发生治安、安全问题和在合法权益受侵犯时,教育行政应协助协儿园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请求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力帮助幼儿园解决办园中的困难,维护幼儿园的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幼儿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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