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基〔2004〕2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学前教育机构准入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各幼儿园: 现将“常州市学前教育机构准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学前教育 机构 准入标准 印发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9月6日印发
常州市学前教育机构准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在常州市举办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均需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部分 申办条件 一、申办者 1、单位举办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有一定经济基础。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园舍 (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内部结构须符合国家《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规范》要求; (二)符合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卫生标准; 三、设施设备 参照省、市幼儿园评估标准中的有关装备要求进行配备。 四、编制 1、教职工与幼儿比例按劳人编(1987)32号文件配备到位,有条件的可高于文件要求。 2、班容量要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婴儿班收托4-12个月龄的婴儿,人数不超过15人;小托班收托13-18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18人;中托班收托19-24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大托班收托25-36个月龄的幼儿,人数不超过22人;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五、工作人员 (一)园(所)长 1、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2、具有一定的幼儿园、托儿所管理经验。 (二)教职工 1、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2、保育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3、保健人员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卫生部门举办的幼儿保健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上岗证,并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5、厨房工作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卫生知识、营养知识,厨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健康证明。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园内工作。 六、设置及经费 1、办园要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开展保育、教育工作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3、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部分 申办程序 一、审批程序 主办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筹建的资质评估——获筹建批准——进行筹建,完成后提出办园申请——经评估后具备条件批准正式设立——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二、审批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 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享有福利待遇材料、聘用合同书等; 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 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证明; 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审批权限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等,常州市区(除武进区外)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金坛、溧阳、武进等地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筹建期内不得招生。经批准筹建的办学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正式办园申请,超过三年的,批准决定失效。自受理正式办园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部分管理监督 1、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及保育教育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2、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学前教育机构实行督导评估,促进其提高保教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3、学前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4、学前教育机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5、审批机关每年应对学前教育机构履行检查职能。如发现有违规或严重伤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停止办学的行政处罚,办学许可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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