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教育局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局属单位、有关学校党组织:
1996年,常州市教育局党委曾下发了《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议事规则》,为进一步促进各基层单位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加大各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力度,在广泛征求各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现将修订的“教育局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干部 议事规则 印发 通知
报送:市委组织部、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3月11日印发
共印60份
常州市教育局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议事规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素质的总体要求,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精神,为促进“团结、廉洁、开拓”“好班子”建设,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特修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在新的形势下,科学地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规范党组织和行政班子的政治生活,正确处理单位党政关系,对于推进和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维护党政领导班子团结,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意义深远。各基层单位要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议事的首要原则。
第三条 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坚持:单位的重大事项经集体讨论决定。在讨论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个人充分发表意见,允许不同意见的争论,做到集思广益。个人发表意见,要出于公心,要有利于单位事业的发展,符合国家的利益和法令、法规、政策,还应考虑当前的条件和可能。
第四条 学校行政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要保证行政负责人指挥权和决策权的正常行使。行政负责人在领导班子集体中和具体工作中,应积极倡导民主风气,善于听取不同意见,讲团结、识大体、顾全局,确保班子成员间有较好的相融性和团结互助精神,正确处理好班长与一班人的关系。
第五条 必须由党政领导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有:
1、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教育局党委、行政重要工作安排和决定;
2、讨论研究事关单位的重大工作部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方案等;
3、讨论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中层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4、讨论研究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命中层干部等;
5、讨论研究教职员工的人事变动、考核奖惩;
6、讨论研究年度财务预算、重大经费开支及其他重要财务问题;
7、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原则、程序和计划外招生收费等重要事项等;
8、讨论决定单位重大基建项目立项申报,三产开发承包事项;
9、研究部署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单位党建工作、党员发展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
10、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奖金福利、职称、推荐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等事项;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一般由校长或书记召集、主持,党政领导均应出席,有特殊原因必须请假。决定重大问题的党政联席会议至少要有3/4的成员参加。
第七条 出席党政领导干部联席会议的对象为:党委(总支部、支部)委员,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
第八条 根据议事内容需要,校长或书记可临时指定有关人员列席。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校长确定。会前要作好充分准备,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应提前1-2天送至参加会议的成员。
第十条 决策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可通过召开群众代表座谈会、民主党派咨询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广泛听取意见。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的改革方案等,必须经过教代会审议。
第十一条 决策中,领导干部要积极参与,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必要时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2/3以上票通过为有效。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意见,可暂缓作出决议,或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二条 集体决策后,校长或副校长应根据决议,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党政领导必须坚持执行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公开场合反对或抵制集体作出的决议。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按照分工,明确职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敢于负责,处理问题不得推诿、拖拉,也不能被动等待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安排时间,听取副职汇报工作,及时掌握集体决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六条 单位党政领导对没有经过讨论的重大问题,不能乱用组织的名义随意拍板决策。临时处理的突发紧急事项,可个别征求意见,事后及时与班子其他成员通气,并向党委(总支、支部)会议、校长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办理。对不按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策,对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支持副职大胆工作。党政副职领导,要尊重主要领导的工作,接受指导。领导成员之间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精诚合作,维护团结。
第十九条 要做好会议记录等材料的归档工作,并注意保密。
第二十条 本规则适用于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单位。
二OO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