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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职工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5-000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发〔2005〕1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5-04-01 公开日期:2005-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职工公开招聘的范围和条件、方法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职工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常教发〔2005〕12号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人事局

常教发〔200512

常人发〔200521

 



 

关于印发《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职工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教育局局属学校:

现将《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职工公开招聘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学校  教职工  招聘  意见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41印发

共印20

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职工公开招聘实施意见

( 试 行 )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常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常人发[2004]48号)文件精神,现就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职工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条件

()实施范围

1.本“意见”适用于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和教育研究机构的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人员)。

2.各单位管理、财务、医卫保健及工勤人员的招聘办法按《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常人发[2004]48号)执行。

3.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补充下列人员不实行公开招聘:

(1)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2)拟任单位领导班子的人员;

(3)从党政机关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

(4)在全额拨款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

(5)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基本条件

1.各单位补充的新教师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职教师: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中学教师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不具备上述学历者,中学教师必须具备中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小学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学能力强、教学水平高,普通话要求二级乙等以上(中文专业二级甲等以上)。

(2)应届毕业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备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取得国家计算机二级、大学英语四级证书(英语专业须具备英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音体美专业外语要求详见招聘公告),普通话要求二级乙等以上(中文专业二级甲等以上)。

(3)社会人员:除具备在职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2.各单位招聘的教辅人员(实验、图书、电教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职称;专业对口,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

二、方法和程序

()各用人单位招聘教师应按照申报职位、发布信息、报名审核、听课评议、面试考核、集体研究、公示报批、签订聘用合同等程序进行。

1.申报职位。每次招聘前,用人单位在年度编制、计划限额内,根据岗位需求填写《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申报表》,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2.发布信息。市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各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职位汇总后在“常州人事网”、“常州人才网”和“常州教育人事网”上向社会公布。

3.报名审核。各用人单位负责报名资格审核,对符合应聘职位条件者,经招聘考核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确定进入听课评议阶段人选。

4.听课评议。应聘教师都必须参加课堂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听课评议考核小组除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外,要有相关学科的把关教师3人组成。考核小组必须对教师课堂试讲情况进行集中评议,并指定专人记录听课评议意见。考核人员必须在听课评价表上签名。

5.面试考核。由招聘考核小组中2名以上成员对拟录用对象进行面试,对其成长背景、学科业绩、教育教学思想、教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并针对被考核对象的总体素质及个性特点填写面试考核意见并签名。

6.集体研究。各用人单位办公室将资格审核、听课评议、面试考核等各项材料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集体研究情况要记录备查。

7.公示报批。各用人单位办公室负责将拟聘用人员材料(个人基本材料及附件二~五)汇总报市教育局人事处,经人事处处务会议审核讨论研究报局长确认后,由教育、人事行政部门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上述相关网站公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市人事局办理相关的公开招聘录用审批手续。

8.签订聘用合同。新录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方法按《常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常政发〔2004250号)要求执行。新录用人员(系统内流动人员除外)均实行一年期委托人事代理。委托代理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再聘用,由本人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个人人事代理的有关手续;考核基本合格,延长委托人事代理期,次年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关系;考核合格,将其人事档案转入用人单位。

()各单位根据常人发[2004]48号文招聘的管理、财务、医卫保健及工勤人员,在参加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的笔试后,由市教育局根据教学需求及不同岗位要求制定办法统一进行考核。

三、相关事项

1.为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用人单位应建立招聘考核小组。考核小组须由5-7人组成,成员为校行政领导、办公室、教导处、教研组长及相关学科的把关人员。

2.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学历可放宽至大专以上。

3.对优秀毕业生、骨干教师予以优先考核,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及其特长、特色综合评价后优先录用。优秀毕业生是指取得国家英语六级证书(英语专业须取得专业八级证书)、获专业奖学金二等两次以上、校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共党员的应届毕业生;骨干教师是指获县、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以上荣誉或学科教学竞赛方面获省级以上突出成绩者的在职教师。

4.各单位对通过考核拟录用但又不能正常办理调动手续,且符合常州市引进优秀人才条件的人员,实行特聘考核制度,考核一学期结束后将考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管理与监督

1.从事招聘考核工作的人员,凡与拟录用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实行回避。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工作,也不得在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2.各单位在招聘工作中主动接受教育、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纪检监察、新闻媒体的监督。

3.各单位招聘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市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对于公开招聘工作中引起的人事争议,各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要做好调解工作,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其它

1.本“意见”由常州市教育局和常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申报表

二、常州市教育局局属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资格审核表

三、应聘人员课堂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情况表

四、应聘人员面试记录表

五、常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聘人员审批表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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