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教育局行政主动服务学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局属单位: 实施促进学校主动发展战略,是今年我局主动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举措。教育行政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理顺政校关系,保障学校实施三年主动发展规划,意义十分重大。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局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常州市教育局行政主动服务学校发展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教育 行政 服务学校 意见 印发 通知 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 常州市教育局行政主动服务学校发展的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的作风是广大人民群众审视教育是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标志,直接关系到教育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教育的信赖和满意程度,更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兴衰存亡。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切实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为教育发展服务、为基层学校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努力建设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实施促进学校主动发展战略,动员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的客观要求。各级教育行政干部要真正把教育行政主动促进学校发展统一到促进常州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共同目标上来,统一到全市“力争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的宏伟工程上来。为此,特制定“教育行政主动服务学校发展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学习制度,创设氛围,提供条件,定期举办教育论坛,督促各级教育行政干部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国内外最新教育教学理论,学习当代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管理等各方面知识,努力提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各级教育行政干部要通过学习,用科学的思想观念、先进的教育理念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来武装头脑,不断增强“正气、底气、才气”,减少“暮气、俗气、骄狂之气”。 (三)各级教育行政干部要通过学习,成为有知识、懂业务、胜任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不断提高指导、评价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本职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 (四)各级教育行政干部要通过学习,不断增强问题意识、创新意识、创业意识、服务意识和引领意识,进一步提高把握教育发展方向、理解学校内涵发展、研究教育教学问题、创新教育制度和依法管理等能力。 二、深入调研,全面熟悉掌握基层学校情况 (一)各级教育行政干部要将调查研究作为教育行政工作的“切入点”,不搞“看台账、听汇报、走过场”的形式主义和“高高在上、指手画脚、作风粗暴”的官僚主义,要深入教学第一线听取意见和呼声,了解学校实施三年发展规划过程中的新举措、新问题,从而更好地研究、部署和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发展趋势、教育制度创新等宏观方面的研究,准确界定新时期各处室(单位)工作的职、权、责的关系;要建立联系点制度,每位局领导定点联系一个辖市区,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定点联系1所局属校。 (三)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对教育形势的宏观把握,针对各自工作实际,确定调研课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全年不少于二个月时间),每年撰写一、两篇指导作用强、适用范围广、实用价值大的调研报告,并努力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 (四)全体教育行政干部在调研过程中,既要善于发现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指导、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又要善于发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闪光点,协助学校搞好经验总结、特色包装和宣传推广,逐步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常州教育品牌。 三、强化服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做到主动服务、超前服务、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学校发展环境。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方方面面的协调,大力争取社会各界对教育的理解和支持,为学校实施主动发展创设较为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同时大力挖掘自身潜力,举办讲座辅导、案例分析、学术沙龙等,为学校提供最新的教育教学理论信息,构建多渠道、全方位支撑学校实施三年发展规划的理论指导体系。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观念,简政放权,落实学校主体地位,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审批行为,明确审批答复时限;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从而更好地为学校实施三年发展规划提供强有力的行政保障和法律护航。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评价上充分体现导向作用,树立学校正确发展观,科学地为学校主动发展提出具有可操作、可检测的指导性意见。 (五)全体教育行政干部要在思想上尊重学校、感情上贴近学校、行动上帮助学校,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为学校办实事、解疑惑、破难题,为学校实施三年发展规划出谋划策。 四、综合协调,切实减轻基层学校的负担 (一)要进一步加强各处室(单位)的组织和协调,防止“政出多门”,杜绝多头管理、交叉重叠的现象,减少对基层学校的行政干扰。 (二)继续实行“一年两次”的综合检查制度,精简评估检查,严格控制单项检查项目,进一步规范考评内容,完善评估检查方式。 (三)要进一步精简各种上报的材料和下发的文件数量,防止“报的材料不必看、发的文件不用看”现象发生;每学期期初要做好各项活动、会议的申报统计工作并及时下发给基层学校,未列入计划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安排;从实际效果出发,能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不发的文尽量不发,努力解决文山会海问题。 五、加强领导,保障教育行政职能转变到位 (一)成立由常州市教育局“教育行政主动服务学校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州市教育局局长韩涛担任,其他局领导为小组成员,专门负责对各处室(单位)转换职能、转变作风的过程管理和每年一次的年终评估考核。 (二)强化工作纪律。各级教育行政干部要切实履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设立举报投诉值班电话,实行全日制值班,接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者反馈办理情况。 (三)加强作风考核。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处室(单位)评价体系,将作风建设列入处室、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基层满意不满意为主要考核标准,于每年年底统一考核并进行奖惩。 (四)践行“工作承诺制”。各处室(单位)每年年初要在网上公示全年处室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对基层服务的具体承诺,实行公开监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五)履行“工作规程”。各处室(单位)要深入学习并贯彻落实“常州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工作规程”(详见附件一),全面提高教育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实效。 附件:常州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工作规程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常州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工作规程 总 则 一、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工作规则》,结合市委教育工委(以下简称“教工委”)、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教育局(教工委)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决策部署,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群众监督,努力建设勤政、规范、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 三、教育局(教工委)各处室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落实教育局(教工委)各项工作部署,加强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和安排。 四、教育局(教工委)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学校主动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领导职责 五、教育局(教工委)实行局长(书记)负责制。局长(书记)领导全局(委)的工作,副局长(副书记或党工委成员)协助局长(书记)工作。 六、副局长(副书记或党工委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书记)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局调研员受局长(书记)委托,负责联系一至数项专项工作。 七、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工作。 决策机制 八、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决策反馈机制和决策评估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九、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凡涉及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决策和部署,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由局党工委会议或局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十、各处室(单位)提交局党工委会议或局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以及拟以教育局(教工委)名义实施的有关重要行政行为,都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市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地方意见。 十一、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教育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教育局(教工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基层学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意见和建议。 十三、实行重大决策督查制度。各处室(单位)、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教育局(教工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依法行政 十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指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提高工作效能。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要求。修改或废止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文件。 十六、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报市政府备案。 十七、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局相关处室负责起草,政策法规处牵头承办审核、报送和解释工作。 十八、加强依法行政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严格行政责任,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管理公示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行政监督 十九、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机关处室(单位)和公务员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自觉接受市人大代表的监督和质询,及时答复质询案;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教育法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接受市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承办处室(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结并答复。 二十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各处室(单位)要积极配合参加有关教育诉讼活动,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在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二、加强教育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各处室(单位)要配合做好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教育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师生申诉案件,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多种途径,认真听取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局领导及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办公室和其他各处室(单位)要认真处理群众来访工作,完善信访督办责任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实行来电首问负责制,对人民群众的咨询电话,要根据政策规定,热情耐心答复,不得推诿搪塞;如不属于本处室(单位)职能范围,应告知有关处室(单位)联系电话,由有关处室(单位)做好答复工作。 二十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教育信息发布制度。加强教育政务网站建设和管理,严格信息发布程序,促进政务信息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广播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会议制度 二十五、教育局会议主要包括局党工委会议、局党工委学习中心组会议、局行政办公会议、局专题办公会议、全局干部大会和全市性工作会议。 二十六、局党工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研究制定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重要方针、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人事问题;讨论、研究加强党工委自身建设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党工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工委成员提出,党工委书记审定。会议讨论材料由有关处室(单位)报经主管党工委成员审核后,于会前一天交办公室分送党工委成员。党工委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党外副局长及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党工委会议纪要或党工委文件。 二十七、局党工委学习中心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中央、省委、市委文件,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法律、科技、教育、文化等方面的知识。 局党工委学习中心组会议由党工委书记主持,中心组全体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到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中心组秘书提出建议,报党工委书记审定。局党工委学习中心组会议原则上每月1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每年不少于12次。 二十八、局行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决定重大的教育工作事项,通报情况,协调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工作;讨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讨论决定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听取各处室、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讨论决定各处室(单位)及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请示市教育局的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教育局其他事项。 局行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会议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局长审定。会议讨论材料由有关处室(单位)报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后,于会前二天交办公室分送局领导和调研员。局行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参加会议人员除局领导、调研员及办公室主任外,可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局行政办公会议纪要或文件。 二十九、局专题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讨论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专项工作和问题。 局专题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召集、主持,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局专题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局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或文件。 三十、全局干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上半年或全年工作,部署下半年或下一年工作,推进机关和事业单位作风建设。全局干部大会由局长主持,每年一般召开两次。 三十一、以教育局(教工委)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要求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一般不超过3次;各处室(单位)提出召开的全市的单项业务工作会议每年一般不得超过1次, 因特殊原因需要召开2次及以上的,应说明原因,另行审批。 以教育局(教工委)名义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办公室归口提出,经局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报局长(书记)批准。 三十二、局党工委会议纪要由党工委书记签发,局行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或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三十三、教育局(教工委)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公文运转 三十四、教育局(教工委)各类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或党委系统有关文件规定。除办公室和各类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外,各处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十五、各处室(单位)和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教育局(教工委)审批的公文,应由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局长(书记)审批。报请局领导审批或参加有关活动的请示类文件一律不得分送。 三十六、以教育局(教工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经办公室核稿后送分管局领导审核,由局长(书记)签发;或经局长(书记)授权,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以教育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须经有关局领导审核同意。 三十七、以教育局(教工委)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办公室核稿后送主管局领导签发;其中决定、通告、通报、规章性文件或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由局长(书记)签发。以教育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主管局领导审核同意。 三十八、教育局(教工委)的各类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三十九、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业务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单位)协商会签,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报局领导协调或审定。与市委、市政府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主办处室(单位)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 四十、教育局(教工委)各处室(单位)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批办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需要教育局(教工委)审批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会办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要抓紧会商相关处室(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局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一般应批示明确意见。 四十一、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向辖市区政府发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逐步推行无纸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作风纪律 四十二、教育局(教工委)工作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文化、法律、管理,特别是教育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十三、教育局(教工委)领导、处室(单位)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 四十四、除教育局(教工委)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教育局(教工委)领导一般不出席礼仪庆典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报道发表。 四十五、教育局(教育工委)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到勤政廉政。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学校的送礼和宴请。教育局(教工委)领导和处室(单位)负责人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严格要求亲属和主管处室(单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四十六、教育局(教工委)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及局党工委的决定,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落实。代表教育局(教工委)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教育局(教工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党工委同意。 四十七、局长出访、离市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报告; 副局长(副书记或党工委成员)、局调研员出访、离市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局领导若因故不能出席局党工委会、局行政会等重要会议,应向党工委书记或局长请假。 四十八、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应报告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各处室(单位)在工作日内必须保证至少一名干部在处室(单位)内处理日常工作。 四十九、教育局(教工委)各处室(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