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96/2011-000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11)132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11-09-09 公开日期:2011-09-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常科发(2011)13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常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常政规〔2011〕4号),现将《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常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和《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常政规〔2011〕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审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个人或组织。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四条  凡在我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或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究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第六条 《办法》第七条(一)所称 “技术发明项目”,是指获得了技术发明专利,并经过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 《办法》第七条(二)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研究开发出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办法》第七条(三)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建、交通、减灾防灾、自然资源调查保护及其合理使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或者在技术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并经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 《办法》第七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或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中取得的成果。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对促进常州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和管理方法,具有独到见解,已被政府等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开发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实施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已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已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意义的;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已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高,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显著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工程系统管理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和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类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显著前瞻性和先导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一等奖。

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和先导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二等奖。

在理论与实践应用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先导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过程中,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评审组的初评结果,组织审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人员、项目、等级等;

  (二)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科学技术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科学技术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市科学技术局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科技、经济、教育、组织人事、医药卫生、农业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各专业评审组成员根据每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情况,由奖办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

  各专业评审组设评审组组长1名,评审组成员若干名。评审组组长原则上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担任,评审组成员实行年聘任制,且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替换。

  第二十条  选取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业对口,专家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相同或者接近;

  (二) 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的专家;

  (三)同一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专家仅限1名;

  (四)专家没有不良信誉记录。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在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候选人时,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的同意。被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填写相应奖项的“推荐书”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对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的确认和排序等方面有争议的,在纠纷或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直接关系到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项目,在未获得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四条  往年经评审未授奖的项目,没有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往年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或被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推荐,单个项目不得由几个部门同时重复推荐。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材料报送奖办,奖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再提交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二十八条  根据申报奖项类别、项目所在行业和项目申报数量,各奖项的评审可设立若干组。分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申报奖项的专业类别分组;

  (二)同一专业项目在同一专家组评审;

  (三)同一专业项目数量过少,可以设综合组。

  第二十九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网评,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和奖励等级。

  网评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评审专家各自对每一项目进行评分,并作出书面评价意见。

  各评审专家对其出具的分数和意见负责,应当在个人评分表和评审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初评结果提出推荐建议,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拟获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和在评审过程中有异议的项目应采用现场考察的方式对项目真实性进行确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拟获二等奖及以上的项目由主要完成人进行答辩。

  第三十一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拟获二等奖以上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2/3)多数通过。拟获三等奖以上项目应当由到会委员的1/2以上(不含1/2)多数通过。表决结果报常州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获奖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获奖项目或人选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奖项目或人选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异议的提出者必须对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明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章             授 奖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及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数量、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特等奖和一等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8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且可以空缺;二等奖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4项。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金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三等奖每项奖金1万元。

  单项授奖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名,单位不超过9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名,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名,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名,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常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