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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若干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96/2008-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08)53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08-06-17 公开日期:2008-07-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印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若干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若干制度(试行)》的通知
常科发(2008)5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

若干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订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1.《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3.《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4.《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5.《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1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科技工作透明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各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具体公开内容,配合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科技信息:

1.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局领导分工情况、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2.履行职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4.本机关发布的有关业务文件;

5.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
2.
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4.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及时予以公开:

1.常州市政府门户网站(//www.www9599116.com)和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技术创新网(www.czstb.gov.cn);

2.政府公报或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3.新闻发布会;

4.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处(室)负责提出并提供具体内容,经局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汇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与更新。领导签批的信息原件交局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及时编制并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政府门户网和科学技术局技术创新网站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号、名称、内容概述、文件编号、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网上或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时间等;
    2.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3.请求公开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本局有关处室应当在接到局办公室交办的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并以公开决定书的方式(如可以公开,应附公开的内容资料)送交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后书面告知申请人。
   
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决定部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原因并提供依据。有关处室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适宜现时公开不能确定的,应报送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机制。由工作机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工作。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机关各处(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工作机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机关各处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科室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2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117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5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常州市技术创新网站(www.czstb.gov.cn)“信息公开”样目上查阅《指南》。

一、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主动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政府公开信息分类、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

政府十二类;政府部门五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通过本机关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行政中心1-B-1602

电话:0519-85681500

联系人:陈 辛

传真:0519-85681558

电子信箱:cy@czstb.gov.cn

●提出申请

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常州市技术创新网”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www.czstb.gov.cn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常州市技术创新网”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本《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为了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引号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处理

有关部门或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或单位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台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可行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附件一: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分类

一、机构概况

1.机构主要职能

2.机构领导及分工

3.内设机构

4.直属单位

二、政策法规

1.法律

2.法规

1)行政法规

2)地方性法规

3.规章

1)国务院部门规章

2)省政府规章

3)较大市政府规章

4.规范性文件

1)政府规范性文件

2)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1.中、长期规划

2.阶段性规划、计划

3.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

1.本单位各类业务文件

2.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3.工作总结

五、其他

 

 

 

 

 

附件3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时不被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局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既保证我局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调查处理泄密事件。

第六条  本局应当依据《保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涉密事项一览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依据,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局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保密审查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要求;审查的内容是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完整性、保密性和时效性。

本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应当按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确定。受理审查的机关应当在收到需审查政府信息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逾期既不予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八条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在形成文件发文稿纸上或《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见表)上有明确说明的文字记载。

第九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监察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州市科技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专业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工作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经本机关正式授权,才可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纳入局年度目标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

 

信息标题:

 

 

 

 

 

承办人意见:

 

 

 

签名:

     

处室负责人意见:

 

 

 

签名:

     

 

 

 

保密审查意见:

 

 

 

签名:

     

主管领导审查意见:

 

 

签名:

     

 

处理结果:

 

操作人员(签字):

 

     

注:1、“处理结果”栏中,须注明所发布信息的形式、范围及时间,如,发布信息的网站名称及栏目等。

 

 

 

附件4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市科技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科技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五条  市科技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市科技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市科技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科技局应当依法指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定1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并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市科技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常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常州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相应注明“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九条  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市科技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市科技局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市科技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市科技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科技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科技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市科技局将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应当在1 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0861起施行。

 

 

 

 

 

 

 

 

 

 

 

附件5

常州市科技局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发布政府信息的;    

()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违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制度的;

()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8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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