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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民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9-006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9]6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9-04-26 公开日期:2009-05-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公安民警考试违规的处理办法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民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常公局[2009]68号
 

 

 

 

常公局〔200968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民警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树立公安民警良好形象,严明队伍纪律,培养优良作风,现将《常州市公安局民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尤其要在各类考试前加强对民警的教育,严格执行市局规定。

 

 

二○○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考试违规  处理办法  通知                  (共印8份)

常州市公安局政治部综合处           2009426印发 

承办人:何玉良         核稿:吕平洋       审稿:孙 

 

常州市公安局民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严格队伍的教育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培训和考场秩序,体现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经市局研究,特制定全市公安机关民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考试违规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或者考试机构规定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标识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试作弊

(一)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试卷、试题答案以及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套取试卷、答卷或者要求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传递或取得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为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

(二)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监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务纪律,不得为参考人员提供答案或上机操作;督察部门对每场考生及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督察,对违反规定者视为考试作弊者同处;出卷人员违反规定事先泄漏考题者视同考试作弊论处。

三、处理办法

1民警个人违规一次的,按照《常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行为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记0.5分,由所在单位、部门对其实施谈话诫免一次;

2.民警个人作弊一次的,按照《常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行为规范(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记1分,当场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3同一单位、部门在同一考场出现一次多人(三人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规定的,给予所在单位、部门全局通报批评一次;年度发生两次以上的多人违规或作弊的,由市局纪委和政治部领导对所在单位、部门的领导诫勉谈话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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