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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住证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5-0004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5]158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5-08-10 公开日期: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进一步规范暂住证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住证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局〔2005158

 

 

各辖市(区)局、分局,有关支队、市局机关处室:

78,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以《如此创收”——河北省8县部分交警违法办证机动车竟达11万余个》为题,报道了河北省部分交警部门为创收而异地违法办牌办证的问题。稿件播发后,各大新闻媒体相继转载,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省厅对此高度重视,省厅交通管理局专门下发通知(苏公交〔200557号)提出要求。针对以往出现上海等外省市居民为逃避高额牌照费而企图在我市利用暂住证制度异地上牌的苗头和动向,全市公安机关特别是交巡警部门要对违法异地办证问题保持高度警觉。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在我市发生,结合我市实际,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暂住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暂住证管理的重要性。依法规范暂住证管理,是公安机关加强警务工作规范的重要内容,是落实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举措,是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的有效载体。要正确理性地执行《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度,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落实到工作中、体现在细微处,决不能放松管理、逃避责任,更不能知法犯法、搞执法创收。

二、建立健全各司其职与相互监督制约相结合的暂住证办理工作机制。交巡警部门要正确理解、科学把握国家允许流动人口在暂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的内涵,严禁以方便群众、服务地方经济为名钻规定的空子,违规为外地人员办理牌证业务。市局明确:建立实行暂住证核查制度。车辆管理部门对在本地暂住的人员申请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业务的,要向暂住证核发地公安机关核查,经核发地公安机关证实确在本地居住的,方可受理申请,并将暂住证核发地公安机关回函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培训记录》制度,对驾校在外地招生培训的学员,一律不得受理申请。治安、户政部门以及各派出所要严格执行《暂住证申领办法》(1995年公安部第25号令),规范暂住证的登记发证工作。办理暂住证应以居住地为准,所有厂企单位内部的务工人员一律由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严禁为不在本地区暂住的外来人员发暂住证。暂住证必须加盖常州市暂住人口管理专用章(市局统一下发的钢印),否则一律视为无效证件。重点要禁止由村(居)委会盖上所谓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等印的违规做法,严把用印关、查验关。办理暂住证前必须登记采集暂住人口信息,录入人口信息系统。要抓好暂住人口协管员队伍管理,确保采集的信息准确鲜活,坚决杜绝搭车收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同时,各基层派出所对于车管部门的核查函,要认真核实,明确回函。决不允许出现弄虚作假、违法办证、办人情证。

三、落实暂住证管理工作责任。全市公安机关要深刻吸取河北省部分交警部门违规创收办证的教训,认真反思,举一反三,对照检查。各级治安、户政部门及派出所要组织学习《暂住证申领办法》等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落实受理、审核、核发、核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切实做到谁办证、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对以暂住证为前置条件的各类审批许可事项,受理单位必须与暂住证发证单位进行核查,但不得以核查为由而违反审批时限规定、发生刁难及拖延现象。督察部门要会同治安、户政部门对以暂住证为前置条件的受理审批情况加强督察和检查,实行抽查、倒查制。对违规违纪的,市局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常州市公安局

                    ○○五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户政管理  暂住证  通知

  报送:省厅,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0印发

  打印:崔燕雯        校对:裴荣俊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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