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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抗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犬类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3-0006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3]92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3-05-09 公开日期:2003-05-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防治非典、防止人畜患疾,特别是对加强犬类管理和整治行动提出要求。
关于加强抗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犬类管理的通知
常公局[2003]92号

 

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局〔200392

 

 

各辖市(区)局、分局,有关支队、市局机关处室:

为了进一步落实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措施,防止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部署,市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市区范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犬类整治行动。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对此次犬类整治行动要高度重视,要将此作为公安机关参与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和非典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明确领导负责,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犬类管理。各派出所要按照守土有责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为做好今年年度审验打好基础。

二、严密各项工作措施。各单位要组织社区民警加强对辖区居民的宣传教育,要求群众自觉执行《常州市犬类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群防群治,切断“非典”传播渠道。各级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认真组织安全巡查,特别是对城郊接合部等狗患突出地区要组织突击整治,坚决遏制违章养犬回潮;对群众举报违章养犬的,不得推诿拖延,要及时予以处置。

    (一)在抗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所有犬类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止一切时间到户外遛狗。对有证犬出户的,要进行劝阻,经劝阻无效的一律视为野犬予以扑杀。

(二)已经饲养小型观赏犬的居民和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护卫犬的单位至今未领取《犬类免疫证》、《犬类饲养证》和犬牌的,民警要主动上门发出《违章养犬通知书》,限定七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坚决予以扑杀,费用由养犬人自理。

(三)要加大对辖区的犬类养殖、交易场所的检查和指导力度,督促其加强对所养犬的防疫和犬舍的消毒防护措施,禁止从“非典”疫区购买犬只。
   
(四)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需携犬出户的,应将犬装入固定器具内,不得牵领,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电梯,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五)养犬人一旦发现所养犬患有或疑似动物传染病症状的,应及时自行扑杀或请求公安机关扑杀,并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采取消毒措施。未按规定扑杀的,由公安机关组织强行扑杀,犬尸必须送至指定地点焚烧,费用由养犬人支付。

(六)对妨碍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纵犬伤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讲究工作方法。行动中,各单位要讲究工作方法,注重说服教育工作,动员广大居民自觉响应政府号召,主动参与防治“非典”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整治行动。

四、加强情况报告制度。各分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情况信息工作,行动结束后,将工作情况报市局治安支队,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武进、金坛、溧阳可参照上述通知执行。

 

附件:《违章养犬通知书》

 

 

 

常州市公安局

                         二○○三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治安管理  犬类整治  通知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359日印发 

  打印:胡燕华        校对:蒋国文         (共印30份)

 

违章养犬通知书

 

 

根据《常州市犬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你即日起七日内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和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犬类免疫证》、《犬类饲养证》和犬牌,逾期不办理的将视为野犬予以扑杀。

在抗击非典型肺炎疫情期间,所有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禁止一切时间户外遛狗。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等需要携犬出户的,应将犬装入固定器具内,不得牵领,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乘坐公用电梯,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一旦发现犬类患有或疑似动物传染病症状的,要予以扑杀,并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采取消毒措施。

谢谢合作!

 

 

                        

                                 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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