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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4-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发[2004]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4-01-12 公开日期: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工作职责以及救助工作管理做出了要求。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                                      文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常公发〔20045

 

 


 

各辖市(区)民政局、公安区(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区(分)局、卫生局:

现将市民政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按照通告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流浪乞讨人员  救济  管理  通知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送: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财政局、交通局、文化局、

广电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信访局,市总工会、

妇联、团市委、残联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4年1月12印发

打印:崔燕雯         校对:李国铭        (共印60份)

 

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市救助管理站求助。

二、对在本市街道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其到市救助管理站;精神病患者和智障人员先送市德安法医司法鉴定所,经鉴定是精神病患者的由市德安医院收治,经鉴定为智障人员的转送市救助管理站救助。

三、被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近亲属的,凭合法有效证件领回。其余的由市救助管理站在核实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由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四、本市延陵西路、晋陵中路、局前街、县直街、文化宫广场、火车站广场及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地区、风景旅游区以及重要公务活动场所不得流浪乞讨。公安、民政和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上述区域有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劝其离开;对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五、对强讨恶要、寻衅滋事以及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营利或者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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