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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3-0002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3]3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3-02-25 公开日期: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用100条从警容风纪、日常管理、内部纪律、接待群众、执法办案、装备管理、八小时以外行为等方面对人民警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常公局[2003]36号

常 州 市 公 安 局

 

 

 

 

''''>常公局〔2003''''>〕3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

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民警察  行为规范  通知

  ''''>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委组织部、宣传部,

      ''''>市人事局,省公安厅。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3''''>2''''>25''''>''''>印发 

  ''''>打印:胡燕华        ''''>校对:李  ''''>智           ''''>(共印60''''>份)

 

''''>常州市公安局人民警察行为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我市公安机关队伍建设,严明纪律,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培养优良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节    警容风纪

第一条      按规定应着装民警工作时间需着警服。

第二条      着装必须按规定佩带警用标志。

第三条      不得警便服混穿。

第四条      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五条      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

第六条      不得转借、赠送警服和警用标志。

第七条      保持个人仪表整洁。

第八条      无特殊情况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九条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第十条      执勤、工作期间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一条    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第十二条    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第二节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自觉整理内务、打扫卫生。

第十四条    保持办公区域、生活场所整洁。

第十五条    办公桌椅、个人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六条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第十七条    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第十八条    执行警务恪尽职守,临危不惧。

第十九条    及时处理公文、来电。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一条  不得让辅警人员代班。

第二十二条  离开本地必须按规定逐级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逾假不归。

第二十四条  保持个人通讯畅通。

第二十五条  尊敬领导,团结同事,不闹无原则纠纷。

第二十六条  无特殊情况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七条  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遵守集体活动或会议纪律。

第二十九条  妥善保管、使用公共财物。

第三节    内部纪律

第三十条    不得有损党和政府声誉的言行。

第三十一条  不得泄露国家或警务工作秘密。

第三十二条  不得泄露干部人事秘密。

第三十三条  不得丢失密件、密品。

第三十四条  不得参与集访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  不得为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通路说情。

第三十八条  不得违法实施处罚或收取各类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乱发奖金、实物。

第四十条    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证件。

第四十一条  不得涂改、转借、抵押、赠送、买卖证件。

第四十二条  不得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非法活动。

第四十三条  不得私刻公章。

第四十四条  不得利用公章谋取私利或开具空白信件。

第四节    接待群众

第四十五条  接待群众态度热情、主动。

第四十六条  接处警、窗口服务使用普通话。

第四十七条  语言文明,杜绝服务忌语。

第四十八条  基层单位和窗口部门民警应挂牌上岗。

第四十九条  接待群众实行首接责任制。

第五十条    妥善保管群众申办证照的手续材料。

第五十一条  随时随地接受群众报警、求助。

第五十二条  为群众办事不得推诿、扯皮。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规定。

第五节    执法办案

第五十四条  如实立案。

第五十五条  不得有“吃、拿、卡、要”行为。

第五十六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挪用、侵占公私财物。

第五十七条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插手经济、民事纠纷。

第五十八条  不得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请客送礼或娱乐活动。

第五十九条  不得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

第六十条    积极配合外地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动手动脚。

第六十二条  不得让辅警人员执法办案。

第六十三条  依法进入居民住宅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手续。

第六十四条  不得违规留置盘问。

第六十五条  依法使用警械、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不得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按规定登记、保管、处理赃款赃物。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

第六节    装备管理

第七十条    妥善保管、保养警用装备。

第七十一条  不得擅自转借、赠送、变卖、出租警用装备。

第七十二条  按规定佩带、使用警用装备。

第七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第七十四条  不得擅自驾驶公车。

第七十五条  不得擅自将公车停放在公共娱乐服务场所。

第七十六条  不得擅自将公车在外停放过夜或乱停乱放。

第七十七条  非执行紧急警务不得闯红灯、禁区。

第七十八条  不得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必须携带相关证照。

第八十条    不得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第八十一条  驾乘摩托车必须戴头盔。

第八十二条  不得擅自外借公安机动车牌照或车辆。

第八十三条  不得驾驶套牌或状况不良车辆。

第八十四条  不得违反乘载规定驾车行驶。

第八十五条  服从交巡警或督察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第七节    八小时以外行为

第八十六条  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第八十七条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个人利益。

第八十八条  不得大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八十九条  不得散布谣言、搬弄是非。

第九十条    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第九十一条  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第九十二条  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第九十三条  履行赡养、抚养义务。

第九十四条  不得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第九十五条  不得接受异性按摩或色情陪侍。

第九十六条  建立婚姻关系或婚姻变化事先向组织报告。

第九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事先向组织报告。

第九十八条  直系亲属受司法机关处理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九十九条  建房、买房或购买汽车等及时向组织报告。

第一百条    自觉接受督察,不得无理取闹、纠缠。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尽情形,按相应的政纪条规处理。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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