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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11-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优[2011]7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1-11-25 公开日期:2011-11-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常民优[2011]7号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优〔2011〕7号

常财社〔2011〕63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二、农村居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月886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月843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每月801元。中央财政负担以外的所需经费,由各区区级财政解决。

三、“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

四、“三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居民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我市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常民优【2011】5号、常财社【2011】41号),此次不作调整。

五、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常州市有工作单位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执行)                单位:元/年

残 疾 等 级

残 疾 性 质

抚恤金标准

一  级

因战

32990

因公

31950

因病

30900

二  级

因战

29850

因公

28290

因病

27230

三  级

因战

26190

因公

24620

因病

23050

四  级

因战

21470

因公

19380

因病

17810

五  级

因战

16770

因公

14660

因病

13620

六  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00

因病

10480

七  级

因战

9960

因公

8900

八  级

因战

6290

因公

5760

九  级

因战

5230

因公

4190

十  级

因战

3670

因公

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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