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优〔2011〕7号
常财社〔2011〕63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调标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二、农村居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2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月886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每月843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每月801元。中央财政负担以外的所需经费,由各区区级财政解决。
三、“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0元。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安排。
四、“三属”、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城镇居民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我市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常民优【2011】5号、常财社【2011】41号),此次不作调整。
五、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抓紧落实配套资金,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常州市有工作单位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执行) 单位:元/年
残 疾 等 级
|
残 疾 性 质
|
抚恤金标准
|
一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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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
|
3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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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3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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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30900
|
二 级
|
因战
|
29850
|
因公
|
28290
|
因病
|
27230
|
三 级
|
因战
|
26190
|
因公
|
24620
|
因病
|
23050
|
四 级
|
因战
|
21470
|
因公
|
19380
|
因病
|
17810
|
五 级
|
因战
|
16770
|
因公
|
14660
|
因病
|
13620
|
六 级
|
因战
|
13100
|
因公
|
12400
|
因病
|
10480
|
七 级
|
因战
|
9960
|
因公
|
8900
|
八 级
|
因战
|
6290
|
因公
|
5760
|
九 级
|
因战
|
5230
|
因公
|
4190
|
十 级
|
因战
|
3670
|
因公
|
3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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