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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672/2011-000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救[2011]12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1-10-11 公开日期:2011-10-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省市要求制定并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民救[2011]12号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常民救〔201112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17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全面建立起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为基础,以惠民医疗和医疗救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年内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制度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基本内容

(一)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无人员、五保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救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保。切实做好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资助参合参保工作,确保救助对象10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

2.惠民医疗。各地要全面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的惠民医疗服务项目,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就医困难。

3.统筹补偿。提高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

4.医疗救助。加大门诊救助力度,逐步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

(三)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府主导、制度互联、社会参与的原则进行筹集。各地应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医疗救助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和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工作,并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和医疗救助制度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救助程序

各地要切实加强实施医疗救助的相关基础建设工作,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社会救助体系信息平台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同步结算,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救助效率,方便困难群众。

(三)以医改任务为契机,全面实现“一站式”结算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按照2011年度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任务要求,全面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监管及时有效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服务社会化。尚未建立医疗救助与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 “一站式”结算的地区,要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  医疗救助  实施意见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1012印发

共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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