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定”方案,市民政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服务工作;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和后勤保障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指导辖市、区民政信访工作,受理来信来访,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宣传处
拟订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全市民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负责民政系统的其他涉法工作;负责全局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
(三)社会组织管理处(行政服务处)
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并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地名标志审核;负责社会福利机构有关事项的审核;负责中国公民收养登记;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辖市、区民政系统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优抚处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安置处
拟订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和规定;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社会救助和救灾处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和救灾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承办全市救灾款物的分配、监管工作;承办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工作;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负责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
(九)社会福利和彩票管理处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老年人、孤儿和城镇“三无”对象等特殊群众社会福利和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十)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做好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登记工作;协调市际、省际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一)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综合预算规划,拟订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人事和社会工作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全局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民政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战工作;承办民政工作对外合作和外事活动。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双拥工作调研,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双拥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组织、指导开展双拥模范城(区)的创建工作;沟通军政联系,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市有关部门和辖市(区)双拥办开展业务工作;协调并做好驻常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建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纪委、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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