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常州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低保边缘 认定办法 通知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9日印发
共印30份
常州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根据《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之内(含2倍),且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困难家庭:
1、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或患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占家庭年收入的25%以上;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人员除外);
3、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
4、70周岁以上老人;
5、全日制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读学生;
6、当年家庭成员遭受突发性灾害。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的认定按照《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保〔2010〕2号、常财社〔2010〕31号)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待遇:
1、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此类家庭确认按照《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保〔2010〕2号、常财社〔2010〕31号)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2、拒绝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4、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
6、擅自将土地承包权转租以及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家庭;
7、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8、参与或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9、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10、无正当理由,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
11、自外地迁入本市户籍未满2年以上的居民;
12、其他按照规定不能认定的情形。
二、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审核,报辖市、区民政局审批认定。
(一)申请
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或受委托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如下材料:书面申请书、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就(失)业登记证、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并承诺所提供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同意有关部门核实收入。
(二)核查
居(村)委会受街道(镇)委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每户申请家庭的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对申请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街道(镇)审核。
(三)审核
街道(镇)每年11月15日前对居(村)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民主评审,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于当月20日前报送辖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
辖市、区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10日前对经街道(镇)审核上报的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进行审批。对拟批准的家庭,委托居(村)委会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5日。无异议的,作出批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
三、收入核算
(一)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以户为单位认定,采用受理日期前12个月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的方法确定。
(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按照《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常民保〔2010〕2号、常财社〔2010〕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定管理
(一)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实行动态管理。辖市、区民政部门依据低保标准和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每年受理一次审批手续。居(村)委会、街道(镇)应做好定期复查工作,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及时掌握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人口变化情况,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注销意见,辖市、区民政部门及时做好核实和注销工作。
(二)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街道(镇)、居(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调查,及时送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弄虚作假,骗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待遇的,一经发现,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委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出具真实证明。
(四)低保边缘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工作人员因工作过错影响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施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居(村)委会、街道(镇)应设立公开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条件的,一律予以取消。
(六)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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