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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索 引 号:014109672/2011-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救[2011]9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1-08-02 公开日期:2011-08-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经批准,决定对常州市持有县级以上残疾证者分类救助。
常州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常民救[2011]9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助〔2010〕15号、苏财社〔2010〕143号)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常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对象及标准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列残疾人:

    (一)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

    对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四部门《关于对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常民保〔2007〕7号、常财社〔2007〕50号)中明确的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其资金来源、审批程序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0%。

    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生活救助:

    1、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

    2、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5、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6、其他当地政府认为不予救助的。

    二、申请、审批程序

    本人或法定赡(抚、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居(村)委会、街道(镇)民政与残联参照城乡低保相关程序予以审核;区残联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情形进行核定;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救助。

    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动态管理,随进随出。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残疾成员、残疾程度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生活救助条件的,停发生活救助金。街道(镇)民政、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生活救助的特殊困难残疾人进行复核,区民政、区残联每年底对享受生活救助的特殊困难残疾人进行年审。

    三、资金保障

    对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所需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一户多残、依老养残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并参照城乡低保的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民政部门承担救助对象家庭收入的核对、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和救助金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人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并对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情形进行认定;卫生部门配合残联做好残疾人残疾等级鉴定工作;财政部门筹措落实救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二)规范运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审核救助对象,认真做好动态管理。同时,及时归建和规范管理相关档案。各级民政和残联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城乡低保、残疾人数据库等基础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救助工作的动态管理。

    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残疾人 救助 办法

    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

    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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