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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72/2011-0001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优[2011]4号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生成日期:2011-06-20 公开日期:2011-07-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按规定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常民优[2011]4号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优〔2011 4

常财社〔201140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市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111日起,提高我市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等四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818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454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91元。

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由区级民政部门发给,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标准  通知

抄报:省民政厅

抄送:金坛市、溧阳市民政局、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2印发

共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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