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优〔2011〕 4号
常财社〔2011〕40号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市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等四类对象)的护理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818元;(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454元;(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每月护理费标准为1091元。
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由区级民政部门发给,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标准 通知
抄报:省民政厅
抄送:金坛市、溧阳市民政局、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2日印发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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